公司公告☆ ◇300157 新锦动力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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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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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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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独立董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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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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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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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证券事务档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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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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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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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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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锦动力(300157):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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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新锦动力(300157):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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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300157):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00cb310c-4f4d-488f-8938-cc516eeb15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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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新锦动力(300157):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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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25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5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19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号院 4号楼 5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变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登记的议案
2.00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议案
数(10)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制度》的议案?
2.0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2.09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相关审议事项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3、议案 1.00、2.01、2.02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议案 2
.00需逐项表决。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 2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2、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号院 4号楼 4层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
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和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
记确认(须在 2025年12月 24日下午 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号院 4号楼 4层公司证券事务
部,邮编:100094,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5、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姓名:王艳秋、四利晓
电话号码:010-56931156
传真号码:010-56931156
电子邮箱:zqb@newjcmgroup.cn
6、本次会议会期 1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19f32f3d-ccf1-4320-be40-d311931e7b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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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新锦动力(300157):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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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300157):独立董事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84d3d45f-b6a4-4dca-9886-f660f6b7f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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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新锦动力(30015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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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
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
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第四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证券事务部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者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投
票表决、举手表决或者口头表决。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传签、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若
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
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除审议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四)决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五)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六)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提出反对意见、弃权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表决票、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
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规则,并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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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新锦动力(30015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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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
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同时,独立董事辞职还需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
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10 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进行存档备查。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
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
为 3 年,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亦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4f5d150b-50c6-4842-8269-0632518b20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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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新锦动力(300157):证券事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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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事务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使档案管理更有效地为公司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公司的发展,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议决议、表决票
、会议记录、函件、法律意见等文件资料;
(二)证券事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各类材料,包括申
请文件及批复、报告、函件等;公司与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各类合作协议、意向书;投资者关系维护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公司信息
披露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备案资料;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董事会印章使用记录;信息接收、回复记录等;
(三)专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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