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52 ST新动力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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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新动力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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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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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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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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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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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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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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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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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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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 │ST新动力(30015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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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新动力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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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00: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1)人
9.01 选举王宗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上述第 2.00 项、
第 3.00 项和第 4.00 项议案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3、上述议案 9为选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该提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应选独立董事 1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
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
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法人单位盖章)
、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原件)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需法人单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3)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进行登记,并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信封上请
注明“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字样)。本公司不接受电话、传真等其它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当日 17:00 前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联系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 A栋
邮政编码:071800
联系电话:010-88332810、0312-8741118
传真:010-88332810、0312-8741118
联系人:张平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010edcfe-7ef3-4678-bac6-680b865308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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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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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
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
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
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
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公司规范治理中的权
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
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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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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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动力(300152):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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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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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动力(30015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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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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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动力(30015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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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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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动力(30015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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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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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动力(300152):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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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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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动力(300152):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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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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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动力(300152):内部控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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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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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动力(30015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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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9│ST新动力(30015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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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
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
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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