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40 节能环境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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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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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节能环境(30014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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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节能环境(30014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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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节能环境(300140):《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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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节能环境(30014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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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2  │节能环境(300140):2025-42-关于举行2025年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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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2  │节能环境(30014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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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2  │节能环境(300140):《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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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2  │节能环境(300140):2025-41 关于 2025年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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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1  │节能环境(300140):2025-40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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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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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a7973bd-767f-4484-8ef2-a048fe90c2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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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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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 
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国
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
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如发现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 
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 
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deae6b41-338f-4b21-a413-e985b41f6c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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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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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节能环境”)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在离岗时,接受脱密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该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报道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律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2bf1a20f-a136-4a47-a1fe-372efa162b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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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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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环境(300140):《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18f5f886-b597-4b54-9895-154f209670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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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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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 
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
和审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经出 
席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作
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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