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33 华策影视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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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9:26 │华策影视(30013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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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9:46 │华策影视(30013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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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9:46 │华策影视(30013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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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9:46 │华策影视(30013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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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58 │华策影视(300133):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更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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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56 │华策影视(300133):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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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21:16 │华策影视(300133):关于购买资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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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21:16 │华策影视(300133):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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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0:33 │华策影视(300133):2025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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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20:36 │华策影视(300133):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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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9:26│华策影视(30013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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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14,814
,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888,270,981 股扣除回购股份 14,814,000股
后的 1,873,456,981股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
2、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每 10 股分红金额÷10 股=1,873,456,981股×0.11元÷10股= 20,608,026.79
元,按照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 10股派息(含税)= 20,608,026.79元÷1,888,270,981股*10=0.109137元,按
照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股派息(含税)= 20,608,026.79 元÷1,888,270,981 股 = 0.0109137 元。因此,在
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除权(息)
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按总股
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0.0109137元。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14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1,888,270,981股扣
除回购专户上股份14,814,000股后的股本总额 1,873,456,981 股为基数,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1元(含税),现金分
红总额 20,608,026.7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此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814,000.00股后的 1,873,456,981.00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11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0.099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2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11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5月 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年 5月 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12 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司
2 00*****550 傅梅城
3 02*****611 傅斌星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 5月 18日至登记日:2026年 5月 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14,814
,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1,888,270,981 股扣除回购股份 14,814,000股
后的 1,873,456,981股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
2、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每 10股分红金额÷10股=1,873,456,981股×0.11元÷10股= 20,608,026.79
元,按照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 10股派息(含税)= 20,608,026.79元÷1,888,270,981股*10=0.109137元,按
照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股派息(含税)= 20,608,026.79元÷1,888,270,981股 = 0.0109137元。因此,在保证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除权(息)参考
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按总股本折
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 0.0109137元。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将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如涉及)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 466 号华策中心 A 座 4 楼
咨询联系人:张思拓、毛婷婷
咨询电话:0571-87553075
传真:0571-8106128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0979eb93-054c-4378-87fa-4c7f0e01a8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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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9:46│华策影视(30013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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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6年 5月 14日召开 20
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
23)、《章程修订对照表》(公告编号:2026-024)。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888,270,981股减
少至 1,873,456,981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888,270,981元减少至 1,873,456,9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思拓、毛婷婷
2.联系电话:0571-87553075
3.联系传真:0571-81061286
4.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 466号华策中心 A座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5.邮政编码:310012
6.电子邮箱:zqsw@huacemedia.com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5ee1e9e9-59f6-400e-a728-888dfaaa03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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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9:46│华策影视(30013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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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月 23日及 2026年 5月 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浙
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更正后)(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
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
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
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4日 15时 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联席董事长傅梅城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14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14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5年 5月 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86,950,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29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
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994,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37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3,944,81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2369%。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
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
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11)《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1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11)、(12)项议案为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他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
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况。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前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并进行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52cfcea3-60f4-4d86-9e8b-b2f9b032ca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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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9:46│华策影视(30013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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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30013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9eaf91a3-023a-47ad-9b51-5916e2eefc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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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58│华策影视(300133):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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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5月 14日(星期四)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月 14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月 11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 466 号华策中心 A座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2025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 2026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7.00 《关于 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销坏账的议案》
8.00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9.00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酬方案的议案》
10.00 《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11.00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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