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30 新国都 更新日期:2025-06-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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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20:33 │新国都(300130):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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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20:33 │新国都(300130):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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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20:33 │新国都(3001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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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20:33 │新国都(300130):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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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2 │新国都(30013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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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4 │新国都(300130):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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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4 │新国都(300130):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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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4 │新国都(300130):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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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48 │新国都(300130):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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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2 │新国都(300130):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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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20:33│新国都(300130):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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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认真审核后认为:
一、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和直系近亲属,亦不存在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权益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获授期权的情形,也不存
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25年 6月 19日为授予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0万份股票期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4d4f4a1f-bc42-4d69-9ce1-96775f66e4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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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20:33│新国都(300130):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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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经于 2025年 6月 19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
发出会议通知。因所议事项较为紧急,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召集人刘祥先生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取得全体董
事一致同意召开了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刘祥先生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
2、 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7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20 号嘉联支付大厦 11 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
司 1101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 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人数 9人。
4、 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刘祥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李喆芳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5、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
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拟以2025年6月19日为授予日,授予73名激励对象
1,900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石晓冬、孙彤、韦余红、刘玉清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
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02721c71-2c44-4a2a-99b6-dd47653e67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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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20:33│新国都(3001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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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
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期间,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27
日-2025 年 5 月 27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
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 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90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25 元
/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为下列区间日:(1)公
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2)公司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总计
73 人。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00万份股票期权,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 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900 万份股票期
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f519a881-ff29-41f0-8231-a8b3ff6bf4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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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20:33│新国都(300130):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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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300130):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00ab7d30-d761-438f-8b5e-2219fdfdc9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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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2│新国都(30013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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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股东会审议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2元人民币(含税)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截至 2025 年 6月 18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567,299,123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4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6月 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6月 26日。
四、 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年 6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月 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870 刘祥
2 00*****548 江汉
3 01*****328 刘亚
4 01*****954 杨艳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8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月 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 相关参数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 2025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20号嘉联支付大厦 11 楼
咨询联系人:王颖欣
咨询电话:0755-83481391
八、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d004cee1-eb16-4f5e-b0f2-5579d61d74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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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4│新国都(300130):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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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6月17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刘玉清女士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见附件)。
刘玉清女士将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8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玉清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刘玉清女士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韦余红先生的辞任报告,因内部工作调整,韦余红先生申请辞去副总经理(副经理)职务,
其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韦余红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刘玉清女士任职职工代表董事且韦余红先生辞任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的人员任职满足该条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ea6d0ae5-07d4-4bfc-9eef-78427f57d2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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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4│新国都(300130):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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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300130):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6561cd87-e939-4f12-a6d4-bb70fa9958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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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4│新国都(300130):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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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300130):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a1520b61-b573-4660-9239-f33b3f2282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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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48│新国都(300130):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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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27 日,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5年 5月 27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
,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个月内(即2024 年 11 月 27 日-2025 年 5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自查期间,共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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