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27 银河磁体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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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1 │银河磁体(300127):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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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银河磁体(30012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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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银河磁体(30012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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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6 │银河磁体(300127):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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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5:42 │银河磁体(300127):关于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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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8:13 │银河磁体(300127):银河磁体:2025-04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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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17:31 │银河磁体(300127):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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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44 │银河磁体(300127):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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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42 │银河磁体(30012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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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42 │银河磁体(300127):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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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1│银河磁体(300127):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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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10:00
在公司2号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21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9人
,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戴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与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于2025年10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
本议案中的财务信息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3450e13-3e20-4d9e-8269-39934ee9fe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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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银河磁体(300127):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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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磁体(30012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efe3755-a23d-43e1-af1a-b2f89c47a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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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银河磁体(30012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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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银河磁
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的董事之日自动解任。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未明确解聘日期的,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
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在离职生效后两日内向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确
保公司业务及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
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如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
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的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
承诺的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2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发现其在任
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
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如离任董事存在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该等人员进行
追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作出的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b8bf38fd-7a01-43a7-9128-c279926075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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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6│银河磁体(300127):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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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风险提示: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披露了《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
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
尚在推进中,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就交易细节进一步沟通商讨,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除重组预案中披露的有关风险因素外,公司尚未
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或者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华强睿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明星、徐刚、福州启赋新材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强睿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龙泰聚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龙泰众锦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衡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合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启赋四号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亚商复观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启赋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
鸿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湘江启赋弘泰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4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四川京都龙
泰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
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的历史披露情况
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证券交易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申请,公司证券(品种:A股股票,简称:银河磁体,代码:300127)自2025年9月15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10个
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停牌公告》。
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5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筹划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
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证券(品种:A股股票,简称:银河磁体,代码
:300127)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开市时起复牌。
三、 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
尽职调查等各项工作正按照计划开展,交易方案正在进一步磋商。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
项。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工作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必要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其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一定
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后至发出审议本
次交易事项的股东会通知前每30日公告一次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60e6ae38-3289-4bce-a01c-1adc8f6b9e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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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5:42│银河磁体(300127):关于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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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购买理财产品审议情况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购买事宜,授权有效期一年。本议案
属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2025年10月14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5,000万元认购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结构性存款并于2025年10月17日认购成功。
详情如下:
认购 资金 签约方 产品名称 存款 金额 产品起 投资期 产品到 年收益率
日期 来源 类型 (万元) 息日 限 期日
2025 闲置 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单位 结构 5,000 2025 364 天 2026 年 浮动(1.3%或 1.95%
年 10 自有 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产 性存 年 10 10 月 16 或 2.6%)
月 14 资金 公司 品 款 月 17 日
日 日
三、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主要风险揭示
根据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浙商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风险揭示书”,可能的风险包括:本金及收益风险、市场风
险、政策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估值风险、欠缺投资经验风险、产品不成立
风险、数据来源风险、观察日调整风险、管理人风险”等。
五、 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为具体经办部门。财
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关于投资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
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
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
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的损益情况。
六、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
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保障股东利益。
七、 此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存款 资金 签约方 产品名称 存款 金额 产品起 投资期 产品到 年收益率
日期 来源 类型 (万元) 息日 限 期日
2025 闲 置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企业 保本 3,000 2025 364 天 2026 年 固定 1.5%+浮动
年 5 自 有 股份有限 金融人民币结 浮动 年 5 月 5月 8日
月 8 资金 公司成都 构性存款产品 收益 9 日
日 分行 型
2025 闲置 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单位 结构 3,000 2025 367 天 2026 年 浮动(1.3%或 1.95%
年 7 自有 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产 性存 年 7 月 7 月 20 或 2.6%)
月 16 资金 公司 品 款 18 日 日
日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浙商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销售协议、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
2、公司购买结构性存款5,000万元的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e434f6f8-ce77-4801-ab33-12335b6da0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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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8:13│银河磁体(300127):银河磁体:2025-04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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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0 月 10日、10月 13日、10月 14 日连续三个
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其中,2025年 10 月 13 日、10 月 14 日连续 2 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累计为 30.0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说明
针对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说明如下:
1、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2、本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本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25年 9月 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停牌公告》。2025年 9月 20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的停牌进展公告》。2025年 9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9月 27日进行了披露。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华强睿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明星、徐刚、福州启赋新材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强睿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龙泰聚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龙泰众锦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衡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合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启赋四号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亚商复观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启赋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
鸿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湘江启赋弘泰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4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四川京都龙
泰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
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自公司筹划上述重组事项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等事宜尚
未完成,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披露重组报告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
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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