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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22(智飞生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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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22 智飞生物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子公司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总裁工作细则 │ ├─────────┼──────────────────────────────────────────────┤ │2025-10-30 00:00 │智飞生物(30012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 2025-10-30 00:00│智飞生物(30012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临时会议 根据需要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 12 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人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 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者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 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立即向提名委员会报告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回避且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二条 若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1b39aa8-960a-4c2e-b3fb-f7ccfd706fcc.PDF ─────────┬──────────────────────────────────────────────── 2025-10-30 00:00│智飞生物(300122):子公司管理制度 ─────────┴──────────────────────────────────────────────── 智飞生物(300122):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5b034f1-8e91-4f74-8942-3857c9498bd0.PDF ─────────┬──────────────────────────────────────────────── 2025-10-30 00:00│智飞生物(30012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 智飞生物(30012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adedc43-a050-4b96-b1b8-0ee093ee56a1.PDF ─────────┬──────────────────────────────────────────────── 2025-10-30 00:00│智飞生物(30012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智飞生物(30012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ebfc268-9a16-4f2a-96d0-82c71cd98fb9.PDF ─────────┬──────────────────────────────────────────────── 2025-10-30 00:00│智飞生物(300122):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 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的范围(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 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子公司董事长、总裁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并履行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生产资金行为的,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 行审议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因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5925965-ee14-492d-80f1-54fc41021469.PDF ─────────┬──────────────────────────────────────────────── 2025-10-30 00:00│智飞生物(300122):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 ─────────┴──────────────────────────────────────────────── 智飞生物(300122):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1d60d8d-3f52-416f-9ccd-dab79f31812d.PDF ─────────┬──────────────────────────────────────────────── 2025-10-30 00:00│智飞生物(3001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如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时补选董事,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符合相关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提出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 作过渡。 第八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解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辞任生效或其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赔偿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 制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等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 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015d090-0754-44d7-b97a-579cf795ae5f.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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