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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96(易联众)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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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96 ST易联众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01 18:16 │ST易联众(30009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7-30 18:12 │ST易联众(300096):关于控股股东上层股东股权结构调整的公告 │ ├─────────┼──────────────────────────────────────────────┤ │2025-07-01 17:22 │ST易联众(30009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6-03 18:22 │ST易联众(30009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5-20 19:26 │ST易联众(30009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0 19:26 │ST易联众(30009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06 17:06 │ST易联众(30009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5-06 17:06 │ST易联众(300096):关于举行2024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暨参加厦门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 │ │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 │2025-04-29 02:31 │ST易联众(300096):2024年年度报告 │ ├─────────┼──────────────────────────────────────────────┤ │2025-04-29 02:31 │ST易联众(300096):2025年一季度报告 │ └─────────┴──────────────────────────────────────────────┘ ─────────┬──────────────────────────────────────────────── 2025-08-01 18:16│ST易联众(30009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涉相关违规担 保/违规借款情形尚未完全消除,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77),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未履行任何内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为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曦先 生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以及张曦先生以公司名义签署违规借款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 尚未完全消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9.5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年 1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年 4 月 1 日、2024年 5月 6 日、2024 年6 月 3 日、20 24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8 月 1 日、2024 年 9 月 3 日、2024 年 10月 8日、2024年 11 月 1日、2024年 12月 2日、2025年 1 月 2日、2025年 2月5日、2025年 3月 3日、2025年 4月 1日、2025 年 5月 6日、2025年 6月 3日、2025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 85)、《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05、2024-009、2024-026、2024-0 31、2024-037、2024-047、2024-048、2024-053、2024-056、2025-001、2025-003、2025-004、2025-006、2025-020、2025-023、20 25-024)、《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暨独立董事督促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整改,并持续 追踪相关进展,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因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涉及诉讼/仲裁[(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号、(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号/(2024)浙 01民终 4410号],公司已委托律师等专业团队进行答辩,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妥善处理该事宜,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 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仲裁案件[(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号]已终局裁决,本次仲裁裁决公司无 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涉诉讼案件一审[(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 号]已判决,公司认为该等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 错误,已提起二审上诉,二审[(2024)浙 01 民终 4410 号]尚在审理中,尚未出具司法判决结果,公司正在等待审理结果。具体情 况请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14日、2024年 4月 29日、2024 年 9月 3日披露的《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6、2024-025)、《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违规事项的进 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督促张曦先生及相关方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情形,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若所涉相关诉 讼案件最终司法判决公司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或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方全额赔偿、向张曦先 生及相关方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避免公司因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造成损失,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3.公司已开展内部整改工作,认真梳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的疏漏。公司已于 2024 年完善了印章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了宣 贯执行,印章管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整改完毕。公司将持续、全面提升对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内控执行等方面的合规治理水 平。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正在稳步推进中。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9条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其他 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直至相关违规情形消除。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谨 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1dd64040-7111-4a9e-9a87-edfae5eecf8c.PDF ─────────┬──────────────────────────────────────────────── 2025-07-30 18:12│ST易联众(300096):关于控股股东上层股东股权结构调整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结构调整系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 发科技”)上层股东周口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 2.本次控股股东上层股东股权结构调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城发科技出具的《告知函》,获悉城发科技上层股东周口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具 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上层股东股权结构调整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周口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提质增效的指示精神,周口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周口城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周口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河南省城乡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变动前后公司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1.控股股东上层股东股权结构调整前,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2.控股股东上层股东股权结构调整后,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上层股东股权结构调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 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城发科技,实际控制人仍为周口市财政局(周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本次控股股东上层股东股权结构调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四、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093feaf1-779f-4d6e-9e3f-5d70e077e5e2.PDF ─────────┬──────────────────────────────────────────────── 2025-07-01 17:22│ST易联众(30009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涉相关违规担 保/违规借款情形尚未完全消除,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77),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未履行任何内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为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曦先 生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以及张曦先生以公司名义签署违规借款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 尚未完全消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9.5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年 1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年 4 月 1 日、2024年 5月 6 日、2024 年6 月 3 日、20 24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8 月 1 日、2024 年 9 月 3 日、2024 年 10月 8日、2024年 11 月 1日、2024年 12月 2日、2025年 1 月 2日、2025年 2月5日、2025年 3月 3日、2025年 4月 1日、2025 年 5月 6日、2025 年 6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关于公司股 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05、2024-009、2024-026、2024-031、2024-037、2024 -047、2024-048、2024-053、2024-056、2025-001、2025-003、2025-004、2025-006、2025-020、2025-023)、《关于公司股票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暨独立董事督促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整改,并持续 追踪相关进展,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因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涉及诉讼/仲裁[(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号、(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号/(2024)浙 01民终 4410号],公司已委托律师等专业团队进行答辩,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妥善处理该事宜,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 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仲裁案件[(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号]已终局裁决,本次仲裁裁决公司无 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涉诉讼案件一审[(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 号]已判决,公司认为该等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 错误,公司已提起二审上诉,二审[(2024)浙 01民终 4410号]尚在审理中,尚未出具司法判决结果,公司正在等待审理结果。具体 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14日、2024年 4月 29日、2024年 9月 3日披露的《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006、2024-025)、《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违规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督促张曦先生及相关方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情形,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若公司所涉相 关诉讼案件最终司法判决公司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或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方全额赔偿、向张 曦先生及相关方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避免公司因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造成损失,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3.公司已开展内部整改工作,认真梳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的疏漏,持续对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内控执行等方面进行 全面深入整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正在稳步推进中。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9条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其他 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直至相关违规情形消除。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谨 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cf552165-2bec-4bd6-8516-6b68633d6484.PDF ─────────┬──────────────────────────────────────────────── 2025-06-03 18:22│ST易联众(30009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涉相关违规担 保/违规借款情形尚未完全消除,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77),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未履行任何内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为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曦先 生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以及张曦先生以公司名义签署违规借款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 尚未完全消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9.5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年 1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年 4 月 1 日、2024年 5月 6 日、2024 年6 月 3 日、20 24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8 月 1 日、2024 年 9 月 3 日、2024 年 10月 8日、2024年 11 月 1日、2024年 12月 2日、2025年 1 月 2日、2025年 2月5 日、2025 年 3 月 3 日、2025 年 4 月 1 日、2025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05、2024-009、2024-026、2024-031、2024-037、2024-047、20 24-048、2024-053、2024-056、2025-001、2025-003、2025-004、2025-006、2025-02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 事项进展暨独立董事督促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整改,并持续 追踪相关进展,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因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涉及诉讼/仲裁[(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号、(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号/(2024)浙 01民终 4410号],公司已委托律师等专业团队进行答辩,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妥善处理该事宜,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 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仲裁案件[(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号]已终局裁决,本次仲裁裁决公司无 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涉诉讼案件一审[(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 号]已判决,公司认为该等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 错误,公司已提起二审上诉,二审[(2024)浙 01民终 4410号]尚在审理中,尚未出具司法判决结果,公司正在等待审理结果。具体 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14日、2024年 4月 29日、2024年 9月 3日披露的《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006、2024-025)、《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违规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督促张曦先生及相关方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情形,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若公司所涉相 关诉讼案件最终司法判决公司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或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方全额赔偿、向张 曦先生及相关方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避免公司因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造成损失,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3.公司已开展内部整改工作,认真梳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的疏漏,持续对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内控执行等方面进行 全面深入整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正在稳步推进中。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9条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其他 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直至相关违规情形消除。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谨 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94674cc3-8259-47a6-b110-5693abd6aaad.PDF ─────────┬──────────────────────────────────────────────── 2025-05-20 19:26│ST易联众(30009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30 如期在厦门市 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608,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1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14,327,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2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29,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审议《关于董事 2025 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 5、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特别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议案,亦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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