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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81(恒信东方)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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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81 ST恒信 更新日期:2026-05-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25 18:20 │ST恒信(30008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 │2026-05-15 18:04 │ST恒信(300081):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 │2026-05-14 20:28 │ST恒信(300081):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的公告 │ ├─────────┼──────────────────────────────────────────────┤ │2026-05-08 19:52 │ST恒信(300081):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6-05-01 00:00 │ST恒信(30008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2026-04-29 20:40 │ST恒信(30008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 │2026-04-28 20:45 │ST恒信(300081):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 │2026-04-28 20:36 │ST恒信(300081):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2026-04-28 20:36 │ST恒信(30008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27 22:41 │ST恒信(300081):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 ─────────┬──────────────────────────────────────────────── 2026-05-25 18:20│ST恒信(30008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宪民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 61,655,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 98.58%,请投资 者注意相关风险。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信东方”)于近日接到孟宪民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质押的通 知,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为补 质押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充质押 起始日 期日 用途 比例 比例 售股 孟宪民 是 3,200,000 98.58% 0.53% 否 否 2026年 5 办理解 张凯 偿还 月 22 日 除质押 债务 登记手 续之日 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孟宪民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比例 前质押股 后质押股 持股份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 (股) (股)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质押 冻结数量 比例 冻结数量 股份 (股) (股) 比例 孟宪民 62,544,821 10.34% 58,455,000 61,655,000 98.58% 10.19% 24,100,000 39.09% 0 0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孟宪民先生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系用于偿还前期融资债务,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无关。 2、孟宪民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孟宪民先生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对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情况。 4、孟宪民先生高比例质押股份的原因系个人融资需求以及为公司融资提供的保证措施。针对股份质押已到期但尚未归还的融资 款项,孟宪民先生正在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债权转移及债务清偿事宜。截至本质押公告披露日,孟宪民先生质押股份尚不存在被平仓或 被强制过户等情形,若后续出现相应风险,孟宪民先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孟宪民先生为公司贷款担保余额为 1,500 万元。除此之外,孟宪民先生与公司不存在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公司为孟宪民先 生提供担保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5/d10c1797-2b6d-4829-a34e-845790c65776.PDF ─────────┬──────────────────────────────────────────────── 2026-05-15 18:04│ST恒信(300081):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信东方”)于近日接到持续督导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 证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肖辉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 负责恒信东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本公司委派颜永平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肖辉先 生担任恒信东方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恒信东方的持续督导责任。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恒信东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赵军阁女士和颜永平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2118f04c-e027-4ed7-bc46-b171638fd977.PDF ─────────┬──────────────────────────────────────────────── 2026-05-14 20:28│ST恒信(300081):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的公告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13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宪民先生(持有公司 10.34%股份 的表决权,以下简称“提请召集人”)发来的《关于提请召开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函》(以下简称“《提请函》 ”)等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请函》主要内容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为进一步规范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信东方”)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治理与经营稳定、维护公司 依法合规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议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且作为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提议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暨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若召集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时会议届次发生变化的,则相应调整会议届次,不影响本函所列议案的审议)并审议公司董事罢免 及补选相关议案。 截至本函出具日,提议人作为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10.34%股份的表决权,具备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股 东会的资格。基于上述,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暨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子议案 4.1.《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子议案 4.2.《关于提名选举李雪飞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 5. 《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6. 《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上述议案的说明: 1. 本函所列上述 6个议案均一并提交公司临时股东会(暨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 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规定要求,本函 所列议案 4涉及选举 2名独立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为 累积投票议案;本函议案 1、2、3、5、6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规定要求,本函 所列议案均由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本函议案 4《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 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 1《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议案 2《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全部 2个议案为前 提条件。若议案 1《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议案 2《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全部 2个议案经本次股东会 审议但前述 2个 议案中任一议案未通过(含 2个议案均未通过)的,则本函议案 4《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不生效、相 应增选独立董事不当选。 5. 本函议案 5《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 3《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为前提条件。若议案 3《关于罢免唐旭君董 事职务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则本函议案 5《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不生效、相应增选非独立 董事不当选。 6. 本函议案 6《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议案 2《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但 前述 2个议案中仅有一个议案获通过(不含 2个议案均获通过或均未获通过)为前提 条件。若议案 1《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和议案 2《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全部 2个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 议且均获通过或 均未获通过的,则本函议案 6《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不生效、相应增选独立董 事不当选。关于本函所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 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请求要求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基于上述,建议公司董事会在不晚于2026年 5月 14日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函提议相 关议案,并建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函提议相关议案的同时发布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且在不晚于 2026年 5月 30日 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且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前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而不是无故拖延,否则将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提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 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不限于对本函的公告义务,切实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 二、后续处理 对提请召集人提出的《提请函》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 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cfabfc0f-b41a-47bf-97b2-41224f2ed171.PDF ─────────┬──────────────────────────────────────────────── 2026-05-08 19:52│ST恒信(300081):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6年 4月 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七 项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6年 4月 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6年 4月 30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本次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对 2022年年度报告完成了差错更正,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上 述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6年 4月 3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 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6年 4月 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 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1、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进行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 2024年 10月 25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84),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 追溯调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4)第 011483号)。 2、公司于 2026年 4月 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条规定,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 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上 述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46773794-ae7d-4f2c-b80b-6061f6595e84.PDF ─────────┬──────────────────────────────────────────────── 2026-05-01 00:00│ST恒信(30008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6年 4月 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年 4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2026年 4月 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孟楠,男,1992 年 9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伟,女,1972 年 9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林海,男,1978 年 6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李小波,男,1979 年 6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恒信东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恒信东方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诺比侃人工智能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诺比侃)开展算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向创意信息销售服务器及相关软件,向诺比侃销售软件。恒信东方从事创意信息业务 和诺比侃部分业务(以下简称案涉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案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恒信东方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18,161.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7.12%。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信东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恒信东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孟楠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 方 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孟楠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陈伟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王林海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 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林海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小波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年年度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小波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恒信东方、孟楠、陈伟、王林海、李小波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孟楠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林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7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1/b351e9ac-4617-4b65-8cce-d9e637e418cf.PDF ─────────┬──────────────────────────────────────────────── 2026-04-29 20:40│ST恒信(30008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信东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 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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