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1 恒信东方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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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28 │恒信东方(300081):关于为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和担保额度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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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16 │恒信东方(300081):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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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40 │恒信东方(30008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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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40 │恒信东方(30008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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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40 │恒信东方(30008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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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20:10 │恒信东方(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庞金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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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20:10 │恒信东方(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朱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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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20:10 │恒信东方(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朱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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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20:10 │恒信东方(30008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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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20:10 │恒信东方(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庞金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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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28│恒信东方(300081):关于为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和担保额度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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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信东方”)于 2025 年 4月 24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不包含已实施担保)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赛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0.5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
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0.5亿元的担保额度,为恒信东方(武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0.2
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北京花开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0.2 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 0.2 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珠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0.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不超过 0.1亿元的担保额度,为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0.1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为
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各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上述事项已
经公司于 2025 年 5月 23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6日、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赛达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申请授信额度 1,000万元,贷款金额 1,000万元,由恒信东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近日,恒信东方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署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
2、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恒信东方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800万元,贷款金额 8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赛
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近日,安徽赛达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名称: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2574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0-03-03
营业期限:2000-03-03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900号中安创谷科技园一期 A4栋三层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
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
安全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安全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设计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广告
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 1-9月 2024年度
营业收入 334,799,196.63 310,811,087.58
净利润 -17,352,369.02 -65,167,183.89
项目 2025年 9月 30日 2024年度
总资产 391,148,623.00 426,272,047.29
总负债 227,502,543.86 245,273,599.13
净资产 163,646,079.14 180,998,448.16
(2024年度数据经审计,2025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
名称: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910720N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孟楠
注册资本:60,479.5417万元
成立时间:2001-11-03
营业期限:2001-11-03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 2号 3幢一层 1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专业设计服务;版权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玩具制造;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
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文具制造;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设备出租;体育用品
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品出租;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计算
机系统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数字文
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
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信息系
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数字技术服务;网
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
食品销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
送;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 1-9月 2024年度
营业收入 259,332,192.37 375,083,493.33
净利润 -162,723,662.82 -374,672,338.61
项目 2025年 9月 30日 2024年度
总资产 1,795,153,039.65 1,833,938,795.20
总负债 977,427,183.48 863,424,951.30
净资产 817,725,856.17 970,513,843.90
(2024年度数据经审计,2025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债务人: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本金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
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期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债务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金额:800万元
(4)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本金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万元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
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期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并处于有效期的担保总额度为32,840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5,750.8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7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84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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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16│恒信东方(300081):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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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300081):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b2ed7fe4-58ae-4dd1-bfe4-33741caec5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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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40│恒信东方(30008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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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受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信
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
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2026年1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月26
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1月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2026年1月1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
《股东会补充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载明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宪民先生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孟宪民先生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提出的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提案程
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
事长孟楠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1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3人,代表股份77,324,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5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5,649,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674,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2人,代表股份13,779,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105,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
人,代表股份1,67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9%。
经查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按相关规定指
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唐旭君女士、王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过半数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补选唐旭君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779,812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2,234,991股,唐旭君女士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补选王岱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5,680,66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2,135,845股,王岱先生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二)审议《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庞金伟先生、朱炜先生、徐锡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补选庞金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733,86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2,189,045股,庞金伟先生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补选朱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742,068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2,197,247股,朱炜先生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补选徐锡斌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683,173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2,138,352股,徐锡斌先生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6/8109d363-e607-4184-8c1e-33a8902d3c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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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40│恒信东方(30008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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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1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1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1月 26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324,5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52%。其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649,8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74,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1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779,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4%。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唐旭君女士、王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过半数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补选唐旭君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779,812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234,991股
唐旭君女士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补选王岱先生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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