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74 华平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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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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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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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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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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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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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信息披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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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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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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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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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华平股份(300074):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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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华平股份(30007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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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规范独立董事
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仅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公司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的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
式。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
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保留、反对或无法发表意见,就保留、反对或无法发表意见,还应明确理由或障碍
);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对会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案或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保留、反对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票数);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发表意见。公司指定证券部
及其他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c8487756-de26-409e-9740-ed5ca3a517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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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华平股份(30007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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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九条 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
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
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1日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姓名
申请部门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临时报告 □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机构)负
责人审批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本人(本公司)作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相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
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本公司)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
4、如因本人(本公司)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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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华平股份(30007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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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30007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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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华平股份(300074):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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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300074):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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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华平股份(300074):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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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300074):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de2c8f6f-29b9-45e7-8db8-6ce08f0055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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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华平股份(300074):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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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300074):信息披露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cbbf87ec-9560-4bb2-bf27-5011b0c159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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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华平股份(300074):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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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300074):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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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华平股份(300074):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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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300074):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12d0e993-8017-4a95-b9b7-6304ce4cb5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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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华平股份(30007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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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
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
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
、公平、公正。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
董事候选人。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
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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