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65 海兰信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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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0 │海兰信(30006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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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 │海兰信(300065):海兰信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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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 │海兰信(300065):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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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 │海兰信(300065):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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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 │海兰信(30006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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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 │海兰信(30006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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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 │海兰信(30006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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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 │海兰信(300065):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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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 │海兰信(30006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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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 │海兰信(30006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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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0│海兰信(30006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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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兰信”)于 2025年 12 月 12 日上午 11:30 于公司会议室以通
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于 2025年 12月 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 3人,实际参
加监事 3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
杨海琳女士召集和主持,经全体监事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行业认知度,是中国首
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致同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因此监事会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根据市场
收费情况,确定 2025年度的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81aeaac1-c6e2-4f3d-a146-368f51f61e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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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海兰信(300065):海兰信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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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29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9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9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24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6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7.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9.00 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议案 4、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案 9为一般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议案 3、议案 5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持股东帐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并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 2),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9日(星期一)上午 9:30至11:30,下午 13:30至 17:30;采取信函或
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5年 12月 26日(星期五)18: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6楼,邮编:200120(如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海
兰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字样)。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
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
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5ed243b0-68c0-4395-abc4-b801ca596c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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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海兰信(300065):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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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
利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
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
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
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
接受公司的监督,子公司逐层建立的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应不违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公司控制的合伙企业的管理控制,参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行。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
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
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需经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该等
事项应先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
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需根据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或有关部门进行述
职或汇报,接受公司的考核和监督,经考核及监督发现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
第三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
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
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
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
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交易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公司《公司章程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第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无需提交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的,由子公司根据其内部制度规定提请子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公司统
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下,结合子公司具体的业务特点和管理框架实施对应的财务管控,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
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
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
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
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五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
。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
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6c0ce9a2-ccb2-4b64-b23c-d2222e2b66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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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39│海兰信(300065):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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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质、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四条 公司的对内投资程序按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投资信息的来源
第六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
(二)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搜集、获得的投资信息;
(三)总经理认为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时提出的投资计划项目;
(四)其它来源的各种投资信息。
第三章重大投资的分类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或为实现新产品的研发等而实施的投资,包括技改投资、购建固
定资产、研发投资、设立分公司等。
(二)对外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获取未来收益而将公司的货币或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
物,或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等,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增资方式进行的收购
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经营性投资)等。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外汇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该等投资公司另行制定制度进行规范,或根据本公司《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资产重组适用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 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 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章重大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第九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
(三)能力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五章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除需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二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决定: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须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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