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55 万邦达 更新日期:2025-08-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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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 │万邦达(300055):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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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 │万邦达(300055):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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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 │万邦达(300055):万邦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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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 │万邦达(300055):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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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 │万邦达(300055):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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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06 │万邦达(30005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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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57 │万邦达(30005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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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57 │万邦达(30005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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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57 │万邦达(30005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王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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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57 │万邦达(30005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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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万邦达(300055):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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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表决,一致同意选举赵磊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赵磊先生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6 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
事任期一致,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赵磊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35b0b4ae-a2ab-432d-beed-4222fd042e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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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万邦达(300055):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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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董事长:王飘扬先生
非独立董事:王飘扬先生、吕晖先生、苏国建先生
独立董事:王金生先生、李琪女士、李潇潇先生
职工代表董事:赵磊先生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核无异议。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王飘扬先生(主任委员)、吕晖先生、王金生先生;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李琪女士(主任委员)、苏国建先生、李潇潇先生;
3.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潇潇先生(主任委员)、吕晖先生、李琪女士;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总经理:吕晖先生
副总经理:宁长宇先生、邓若男女士、梁琪女士
财务总监:宁长宇先生
董事会秘书:邓若男女士
证券事务代表:关雪菲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人员具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邓若男女士及证券事务代表关雪菲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邮编:100024
电话:010-59621877/010-59621897
传真:010-59621600
电子邮箱:zhengquan@waterbd.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非中心 22 号楼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满离任情况
1. 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宁长宇先生、邓若男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在担任
公司董事期间,宁长宇先生、邓若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2. 监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赵磊先生、黄伟女士、王曼艺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仍在公司任职。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
,赵磊先生、黄伟女士、王曼艺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3.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完成换届选举,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完成后,文武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仍在公司任职。在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文武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以上人员离任后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21ed9600-af22-4aaf-ba45-a4ae9b9ba7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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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万邦达(300055):万邦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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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300055):万邦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a1f98aa3-adcd-497b-bff1-cac2558a26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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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万邦达(300055):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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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300055):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59f5393c-0ea6-4747-9486-74198060d8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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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20│万邦达(300055):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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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新一届董事会同日下午 16: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
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王飘扬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王飘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具体内容及简历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各委员会选举成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3 名):王飘扬先生(主任)、吕晖先生、王金生先生;
审计委员会(3 名):李琪女士(主任)、苏国建先生、李潇潇先生;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 名):李潇潇先生(主任)、吕晖先生、李琪女士。
本议案具体内容及简历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吕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吕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具体内容及简历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经营管理层成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宁长宇先生、邓若男女士、梁琪女士为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宁长宇先生兼任财务总监,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邓若男女士兼任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具体内容及简历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关雪菲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具体内容及简历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玲珑路支行申请人民币12,000 万元敞口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授信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所包含
的内容。上述具体授信日期及利率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飘扬先生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最终授
信额度及期限将以实际审批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经营实际需求确定。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57168471-e183-4774-9896-06cb6401e8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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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06│万邦达(30005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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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5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5 年度为子公司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9.0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
民币 0.8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8.25 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等。担保额度预计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
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18)。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惠州伊斯
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向浙商银行惠州分行申请的 10,000 万元敞口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本次为惠州伊斯科提供的担保已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 26.5%股权),依照各自
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公司不再为惠州
伊斯科提供担保为止。
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股比例 被担保方 截至目前 本次 担保额度 是否
保 最近一期 担保余额 新增 占上市公 关联
方 资产负债 担保 司最近一 担保
率 额度 期净资产
比例
公 惠州伊斯科 73% 64.47% 36,677.89 10,000 1.94% 否
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28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云
注册资本:80,000万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0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销售:橡胶、苯橡胶、石油树脂、化工产品及原料;生产销售:1#稀释剂、3#发泡剂、混合碳四、高沸点芳烃溶剂(
S1500-1)、高沸点芳烃溶剂(S1000-1)、2-甲基-1,3-丁二烯[稳定的]、1#工业己烷、间戊二烯、1#发泡剂、粗双环戊二烯、2#发
泡剂、双环戊二烯;销售:化学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特种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交流、技
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建造、经营管廊、管道、仓储设备;石化设备维保;实验室检测服务;环保涂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惠州伊斯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3%
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 14.5%
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12%
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0.5%
惠州伊斯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7,516 264,760
负债总额 158,087 170,69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6,000 16,000
流动负债总额 144,812 157,401
净资产 89,429 94,064
项目 2024年1-12月(经审计) 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24,775 58,035
利润总额 4,298 5,439
净利润 3,730 4,635
被担保方信用情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3、债务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6、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
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330,5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 64.0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17,565.29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2
.8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0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与浙商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f918128b-ae9f-4cd4-998d-d7f3b1dd13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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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57│万邦达(30005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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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李琪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
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是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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