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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48(合康新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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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48 合康新能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0 19:40 │合康新能(300048):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 │2025-12-10 19:40 │合康新能(300048):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 │2025-12-10 19:40 │合康新能(30004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 ├─────────┼──────────────────────────────────────────────┤ │2025-12-10 19:40 │合康新能(300048):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2-10 19:39 │合康新能(30004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0 19:39 │合康新能(30004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 │2025-12-10 19:39 │合康新能(30004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0 19:39 │合康新能(300048):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 │ ├─────────┼──────────────────────────────────────────────┤ │2025-12-10 19:39 │合康新能(30004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0 19:39 │合康新能(30004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 └─────────┴──────────────────────────────────────────────┘ ─────────┬──────────────────────────────────────────────── 2025-12-10 19:40│合康新能(300048):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合康新能(300048):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9317c17f-5c9a-47f6-aed3-e72abb80a207.PDF ─────────┬──────────────────────────────────────────────── 2025-12-10 19:40│合康新能(300048):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合康新能(300048):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a0fd7c42-bc32-4644-8748-a185341ca69c.PDF ─────────┬──────────────────────────────────────────────── 2025-12-10 19:40│合康新能(30004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 2025年 12 月 10 日,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可以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1、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较好的投资回报。 2、委托理财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 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理财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低风险 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使用。 4、资金来源 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5、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6、关联关系 公司确保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 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管 理层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 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投资产品均将经过严格的评估,但受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等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主要系 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公司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等情况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负责人安排指定人员实时分析和跟踪理财进展情况,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可能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如评估 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同时指派专人 管理相关账户。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 、账外投资。 3、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 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良好的资金收益,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831d1cb7-d3f5-454c-a2f3-2c2eb2406a2a.PDF ─────────┬──────────────────────────────────────────────── 2025-12-10 19:40│合康新能(300048):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 监事会召开情况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2月 5日以电话、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其中监事邱新 锋先生和林婕萍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篪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综合考虑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通过,公司拟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5年公司业务 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审阅并了解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拟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议案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被担保公司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经营情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5、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随着公司海外业务不断发展,为降低汇率、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58d46f87-d15d-48e7-93d0-f0a65a79a807.PDF ─────────┬──────────────────────────────────────────────── 2025-12-10 19:39│合康新能(30004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 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合康新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 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 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本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69f25d48-4bd6-42d4-a0dc-1e924350bbaf.PDF ─────────┬──────────────────────────────────────────────── 2025-12-10 19:39│合康新能(30004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 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 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印章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 协调对外联络、公司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保持、协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及新闻 媒体的关系。 第十四条 帮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对其所设定 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 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负责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司资产或资金;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或公司名义为本公司 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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