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37 新宙邦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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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31 │新宙邦(300037):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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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30 │新宙邦(300037):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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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 │新宙邦(300037):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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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 │新宙邦(30003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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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 │新宙邦(300037):《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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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 │新宙邦(30003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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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 │新宙邦(30003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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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 │新宙邦(300037):《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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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 │新宙邦(30003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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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 │新宙邦(30003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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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31│新宙邦(300037):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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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300037):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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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30│新宙邦(300037):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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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300037):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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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新宙邦(300037):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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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300037):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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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新宙邦(30003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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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且需要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可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的职权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
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将包括《企业管治守则》有关守则条文所载的职责及职能。在不影响前述情况下,本委员会将
会: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规模、架构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
行检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物色具备合格资格可担任的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挑选提名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尤其是董事长或总裁)选任资格、委任、重新委任或继任
计划的建议;
(五)在总裁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裁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
(七)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或建议;
(八)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九)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以及董事继任计划;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并
供给充足资源,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但在特殊或
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
式召开,相关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低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其余参加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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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新宙邦(300037):《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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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同其下属子公司,统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
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
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与公司存在关联(连)交易:
(一)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
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连)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
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
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
系。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一)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
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二)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连)(包括咨询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而损
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第四章 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包括且不限于:
(一)个人投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争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投资或入股。
(二)关联(连)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及的关联(连)方及关联(连)交易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界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连)方应尽量避免发生关联(连)交易,发生关联(连)交易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并
按照《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职务行使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争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咨询顾问职
务,以避免在其行使职务时产生职责冲突,且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活动。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地位以获取私人利益或相应的机会,也不得与公司相互竞争。
(四)礼金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其业务决策和独立判断的礼金,也不得允许其关联(连)人接受或付出该类
礼金。公司禁止接受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礼金,如无法拒绝,应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上交审计监察部。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管理
(一)管理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为利益冲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受理及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工作;
2、审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表;
3、采取适当方式调查并判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4、决定对违反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申报方式
每年 12 月 31 日前 5 个工作日内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利益冲突申报表,签字确认后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报。
(三)审批及反馈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表进行审批,对于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提请申报人补充说明,
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相关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审计委员会应将利益冲突中报表存档,同时,将批示结果反馈给申报人。
(四)督促落实
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五)申报时间
在本制度发布前己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制度发布之日起 1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进行申报。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
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应于 3 个工作日之内
进行申报。
(六)利益冲突咨询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责任咨询公司审计委员会并说明有关该未确定利
益冲突的所有情况。
(七)公司主动审查机制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利益冲突审查。
第七条 违反利益冲突的处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迸行申报、或违反规定拒不解决利益冲突,则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分别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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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新宙邦(30003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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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30003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09757fc0-5069-4bce-b147-dad8fec800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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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29│新宙邦(30003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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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
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欠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经
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或同类公司相关岗位的
薪酬水平以及集团内其他岗位的雇用条件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薪酬政策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以董事会确定的企业方针和目标审查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 获得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力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者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四)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部其他职位的雇佣条
件;
(五)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 审查并批准向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离职或解聘补偿,确保补偿金额符合合同约定,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
有关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不应过高;
(七) 审查并批准因董事行为不当而解聘或罢免有关董事时涉及的补偿安排,确保补偿符合合同约定,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
,有关补偿应当合理、适当;
(八)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均不得参与制定其本身的薪酬,以维护决策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九)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
》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应
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证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不当
的情况下,应采纳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凡董事会对决议通过的薪酬或酬金安排为薪酬委员会不同意者,董事会应在下一份《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其通过该项决议的原因。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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