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35 中科电气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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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34 │中科电气(300035):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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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7:24 │中科电气(300035):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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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28 │中科电气(300035):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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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9:44 │中科电气(300035):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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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9:12 │中科电气(300035):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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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5:46 │中科电气(300035):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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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20:34 │中科电气(300035):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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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20:34 │中科电气(300035):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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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20:34 │中科电气(30003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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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20:34 │中科电气(30003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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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34│中科电气(300035):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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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
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
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新材料科技(自贸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苏哈
尔”)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
力后,于 2025年 8月 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5 年 9月 15 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
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
中科星城苏哈尔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
;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上述子
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玉屏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宁乡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
简称“长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曲靖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
1、公司为贵州中科星城向农业银行玉屏支行新增融资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10,000万元。
保证范围:贵州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贵州中科星城和公司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农
业银行玉屏支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农业银行玉屏支行与贵州中科星城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
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
农业银行玉屏支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农业银行玉屏支行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农业银行宁乡支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
民币 60,75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农业银行宁乡支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湖南中科星城和公司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农
业银行宁乡支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
,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农业银行宁乡支行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农业银行宁乡支行与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
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
合同债权被农业银行宁乡支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农业银行宁乡支行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长沙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00万元。
保证范围: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本金形成的全部债务如借款本金、承兑汇票业务项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
的金额、湖南中科星城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本金、债券本金等,主
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息、债券利息等,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因
违约而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长沙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生
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即使全部债务金额超过最高债权本金数额或者相关利息、费用
形成的时间在最高额债权确定之后,公司也要对超过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保
证期间为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公司为云南中科星城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6,000万元。
保证范围:兴业银行依据主合同约定为云南中科星城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云南中科星城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兴业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最高额保证合同
》起算前兴业银行对云南中科星城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
效期内兴业银行为云南中科星城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云南中科星城拒付、
兴业银行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兴业银行对云南中科星城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兴业银行对云南中科星城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
,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兴业银行与云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
展期协议的,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兴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兴业银行向云南中科星城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
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兴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
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兴业银行为云南中科星城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公司为云南中科星城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0万元。
保证范围: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云南中科星城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
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6、公司为云南中科星城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云南中科星城违约而给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
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
苏哈尔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81,9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8.70%,其中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实际发生
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881,920万元;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 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农业银行玉屏支行保证合同》;
2、《农业银行宁乡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5、《招商银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6、《中国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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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7:24│中科电气(300035):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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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
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
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新材料科技(自贸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苏哈
尔”)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
力后,于 2025年 8月 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5 年 9月 15 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
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
中科星城苏哈尔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
;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上述子
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分行签订了(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贵州中科星城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10
,000万元。
保证范围:贵州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贵州中科星城和公司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农
业银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农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农业银行与贵州中科星城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农业银
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农业银行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48,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兴业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兴业银行依据主合同约定为湖南中科星城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湖南中科星城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兴业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最高额保证合同
》起算前兴业银行对湖南中科星城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
效期内兴业银行为湖南中科星城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湖南中科星城拒付、
兴业银行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兴业银行对湖南中科星城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兴业银行对湖南中科星城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
,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兴业银行与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
展期协议的,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兴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兴业银行向湖南中科星城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
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兴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
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兴业银行为湖南中科星城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
苏哈尔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4,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2.03%,其中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实际发生
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804,000万元;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 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农业银行保证合同》;
2、《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3/f719ee91-e140-4f3a-9d16-faa249e0f5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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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28│中科电气(300035):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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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同向上升 50%以上情形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45,453 ~ 51,514 30,302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 50.00% ~ 7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 37,985 ~ 48,345 34,532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 10.00% ~ 40.00%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公司锂电负极材料产能较上年增加,同时,下游新能源汽车尤其是快充车型以及储能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公司锂离子
电池负极材料的产销量较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同时,公司推进降本增效措施,成本管控能力进一步增强,利润规模较上年呈
现增长趋势。此外,考虑到公司已于 2025年 12月 26日完成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控股”)
股权的回购以及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因此,本年度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持有的中科星城控股 75%股权期间计提的其他非流动负债利息支
出7,621.33万元于期末已结算完毕,并于四季度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由此致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幅相对偏小。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2025年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
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董事会关于 2025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7/bf73dcc4-c137-4a3d-b55b-b7eb45a735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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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9:44│中科电气(300035):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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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余新、李爱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李小浪以及公司股东罗新华、黄越华、黄雄军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余新、李爱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
余强、李小浪以及公司股东罗新华、黄越华、黄雄军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凯博成都基金”)合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34,278,18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1%。
2、本次协议转让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 2026年 1月 19日,过户
数量合计 34,278,187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受让方凯博成都基金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受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
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受让的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余新、李爱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李小浪以及公司股东罗新华、黄越华、黄雄军与凯博成都基
金于 2025年 10 月 30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凯博成都基金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34,278,187股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23.34元/股,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 800,052,884
.5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公司股东协议转
让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2025-057)及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序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号
1 余新 女 中国 430602************ 湖南省岳阳市********
2 李爱武 男 中国 430602************ 湖南省岳阳市********
3 余强 男 中国 430602************ 湖南省岳阳市********
4 李小浪 男 中国 430602************ 湖南省岳阳市********
5 罗新华 男 中国 432801************ 湖南省长沙市********
6 黄越华 男 中国 431081************ 湖南省长沙市********
7 黄雄军 男 中国 420111************ 湖南省岳阳市********
上述转让方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
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BX1U9526
备案时间 2022年 9月 28日
管理人名称 凯博(湖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2年 8月 5日
出资额 200,000万人民币
合伙期限 2022年 8月 5日至 2028年 8月 4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成都产投先进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70,000 35.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900 29.95%
成都经开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5,000 12.50%
四川区域协同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 20,000 10.00%
业(有限合伙)
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期股权投资基 19,900 9.95%
金有限公司
成都产业功能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5,000 2.50%
成都先进创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 0.05%
凯博(湖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0.05%
主要经营场所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 888号 49栋 5层 1
号。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等。亦不存在
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转让方与受让方的通知,本次协议转让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过户日期为 2026年 1月 19日。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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