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26 红日药业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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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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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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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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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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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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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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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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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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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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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 │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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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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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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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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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
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
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处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主业调整、资产重组、改革改制、开发产品战略、市场战略、投资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重大交易或增发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主任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
会决议。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其他列席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
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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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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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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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红日药业(30002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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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30002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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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红日药业(3000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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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3000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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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红日药业(300026):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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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300026):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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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红日药业(30002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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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
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
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
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主任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
会决议。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
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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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红日药业(300026):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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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300026):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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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49│红日药业(300026):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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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七)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及调整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总经理负责组织经营班子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报董事会审批。第六条 依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总经理负责组织经营班子召集有关部门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批
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优化调整经营计划,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九条 副总经理具体工作按公司相关工作标准执行。
第十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应每月向总经理书面或口头汇报工作
;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调整的建议;
(四)有权召开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分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按季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建议;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筹措;
(七)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提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九)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
(十一)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讨论、研究公司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
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集团办公室(公共事务部)具体组织筹备。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所通知的其他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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