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24 机器人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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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1 │机器人(300024):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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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 │机器人(30002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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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 │机器人(30002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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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 │机器人(3000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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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 │机器人(30002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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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 │机器人(300024):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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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 │机器人(300024):关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全部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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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 │机器人(300024):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及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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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08 │机器人(300024):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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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32 │机器人(300024):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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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1│机器人(300024):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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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4日在沈阳市浑南新区全
运路 33号公司 C1办公楼 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10月 14日以邮件及专人传递的方式送达。会
议应参加董事 9人,实际参加 9人,其中李贻斌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由董事长胡琨元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7日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第
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制定了公司部
分内部治理制度,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制度中,第1项制度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7日登载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内部审计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72da7cda-e4fb-4c06-94c7-7176e1c444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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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机器人(30002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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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容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应披露信息时,依照本制度申请需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相关提报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证券部对报送的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审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复核,最终报由董事长审批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暂缓和豁免披露的信息登记入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七)内部审核程序;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辽宁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八条 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如出现本制
度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
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视情形追究违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3e75cfe1-c5fd-49ac-83a9-76d7c74bc7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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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机器人(30002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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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30002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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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机器人(3000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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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
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以及其他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董事辞任导致职工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提出辞任如发生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
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新任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
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
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任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
,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交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资料
、印章、证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对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指定的交接人员详
细说明进展情况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交接完成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要求,签署离职交接文件等。
第十一条 董事、高管离职时应向公司提交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等情况说明,公司对上述情况及是否涉嫌违法
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决定启动离任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
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不因其离任而免除。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
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
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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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机器人(30002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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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30002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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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机器人(300024):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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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于2025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
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c984ae7e-fab5-4dbe-a7ef-9688531a2f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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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机器人(300024):关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全部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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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完成了全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5]1170号文件核准,截至 2015年10月 30日止,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54,347,826股,每股发行价为 55.20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95.20 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39,117,015.2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2,960,882,979.9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5年 10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5]3708号《验资报告》验证。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制定
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和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
兴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兴工支行(账号:7112
015450000060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账号:0618160104000617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账号:811290101210009135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账号:31297026154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
内支行(账号:21050139460100000004)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于 2021 年 1月 5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于 2021 年 3月 9日披露
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公司及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账号:7112015450000060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浑南支行(账号:06181601040006179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分 行 ( 账 号 :811290101210009135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账号:312970261543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沈阳 城内 支行 (账号 :2105
0139460100000004)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结项,并将全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
务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7月 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四、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全部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本次注销的全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1 上海浦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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