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17 网宿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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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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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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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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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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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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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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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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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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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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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网宿科技(30001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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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网宿科技(30001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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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明确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网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和
公司负责,依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董事会秘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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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的董事会决议及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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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认。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第十七条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职责时有责任保证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保证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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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
(三)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
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
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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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网宿科技(300017):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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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300017):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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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网宿科技(30001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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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30001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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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网宿科技(30001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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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30001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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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网宿科技(30001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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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30001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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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网宿科技(30001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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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30001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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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网宿科技(30001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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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规范治理,建立和完善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规范与督促公司各部门切实落实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切实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
划,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薪酬
及绩效考核原则:
1、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发展,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2、确立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顾现在及未来公司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
体现薪酬发放及考核与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的原则;
3、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岗位价值为基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4、薪酬标准以公平、实效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薪
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以公司经济效益与经营目标为基础,根据公
司年度或阶段性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制定。本管理制度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体系的基本制度,
如有其它具体实施细则可另行确定,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具体参照本制度第十条执行,不
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1、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3、基本年薪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4、绩效年薪根据年薪标准、岗位绩效考核、业绩目标等综合考核的结果和等级确定,绩效年薪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包括公司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关键绩效指标等多方面。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
事项(项目)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第十二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
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前述公司薪酬标准可进行调整,并以通过后的标准实施。
第十三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年度计划、被考核人员当年的工作成果,结合财务部、人
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根据本管理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薪酬的发放:
1、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分十二个月按照公司有关制度逐月发放。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3、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4、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由于个人原
因离职的不予以发放年度绩效年薪。
5、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
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年度绩效
年薪: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3)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6、公司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
,要求相关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
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其他奖惩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原《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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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网宿科技(300017):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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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由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组成的金融合约,基本类型包括远期、掉期(互
换)、期权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
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
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
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批准
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总经理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母公
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具体交易业务的审批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
以在 12 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2、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3、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审核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
交易。
4、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5、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6、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公司董秘办准确地报送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
相关信息资料。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
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
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第十四条 公司董秘办应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审批及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结合各类本、外币资金收付情况,在研判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
价等信息后,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2、财务部将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逐级审批,并根据方案金额进行后续相应审批;
3、财务部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与金融机构开展具体交易;
4、交易完成后,财务部将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明细及相关情况报送公司审计部,抄送董事会秘书;
5、董事会秘书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6、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约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
展期。
第二十条 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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