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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6(北陆药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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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16 北陆药业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9 17:28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钆布醇注射剂拟中选第十一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公告 │ ├─────────┼──────────────────────────────────────────────┤ │2025-10-28 17:29 │北陆药业(300016):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7:29 │北陆药业(30001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 │2025-10-28 17:29 │北陆药业(30001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7:28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0-28 17:27 │北陆药业(300016):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 │2025-10-28 17:26 │北陆药业(300016):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0-28 17:25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陆芝葆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 │2025-10-28 17:24 │北陆药业(300016):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 ├─────────┼──────────────────────────────────────────────┤ │2025-10-28 17:24 │北陆药业(30001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 2025-10-29 17:28│北陆药业(300016):关于钆布醇注射剂拟中选第十一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公告 ─────────┴──────────────────────────────────────────────── 近日,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参加了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组织的 第十一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投标工作,公司钆布醇注射剂拟中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中选产品基本情况 中标企业 药品通用名 适应症 申报品规 计价 拟中选价 拟主供应 单位 (元) 省份 北京北陆药业 钆布醇注射剂 用于诊断,仅供静脉内 7.5ml: 瓶 45.84 辽 宁 、 湖 股份有限公司 给药。全身各部位(包 4.5354g 北、广西、 括颅脑和脊髓)病变的 内蒙古、重 对比增强磁共振成像 庆、宁夏 (CE-MRI)检查;对比 增强磁共振血管造影 (CE-MRA)检查。 注:上述信息均以联采办发布的最终数据为准。根据相关规则,本次拟中选产品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8年 12 月 31日。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中选产品钆布醇注射剂于 2022年 4月、2024年 4月分别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及《药品 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2024年度该产品销售金额为 468.59万元,占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的 0.48%;2025年前三季度该产品销售 金额为 578.54万元,占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 0.67%。 本次集中采购是国家组织的第十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中,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并确保 完成约定采购量。随着确定中选、签订采购合同并实施,钆布醇注射剂有望快速打开市场,进一步提升公司对比剂产品的市场份额和 品牌影响力,对公司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三、风险提示 钆布醇注射剂的采购合同签订等后续事项以及带量采购后市场销售执行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df2ccaf-c78b-4f4d-9386-776591aa635f.PDF ─────────┬──────────────────────────────────────────────── 2025-10-28 17:29│北陆药业(300016):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 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 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 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 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情况 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除上条所述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二)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三)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 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计财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第十一条 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 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 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 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 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 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 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 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 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37839250-489e-469b-aba9-c77f47a7a964.PDF ─────────┬──────────────────────────────────────────────── 2025-10-28 17:29│北陆药业(30001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 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 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条 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第六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事项;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 审议议案; (四) 对议案的审议经过、表决结果;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ec5ece6-9e93-461e-9fe0-8839ee29077d.PDF ─────────┬──────────────────────────────────────────────── 2025-10-28 17:29│北陆药业(30001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 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股票上市规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 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 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 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可要求申请部门补充提供任 何必要的资料,如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处理申请事项及其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填写后直接提交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出具处理意见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 人应严格做好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不得进行其他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 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八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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