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13 新宁物流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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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8:40 │新宁物流(300013):新宁物流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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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8:40 │新宁物流(30001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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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38 │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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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16:52 │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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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00:00 │新宁物流(300013):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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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10 │新宁物流(30001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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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9 │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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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7 │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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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6 │新宁物流(30001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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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5 │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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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8:40│新宁物流(300013):新宁物流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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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5年7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3人,代表股份43,298,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43,27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10,09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1人,代表股份10,07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7%。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瑞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51%;反对1,21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7972%;弃权1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3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698%;反对1,21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60%;弃权1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34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
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大象融媒4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3143deb0-ba67-483b-ba45-ed4c5fb0be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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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8:40│新宁物流(30001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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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 7月 22日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西、沿河路南科技创新园 2号楼 A座 10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
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2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瑞军先生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0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3,298,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754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 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20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27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751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为 20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96,3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2%。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3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51%;反对 1,21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72%;弃权 1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3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698%;反对 1,211,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60%;弃权 1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2%。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张松先生未出席会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静静、梁月高;
2.律师见证意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4fd66f59-f1e9-4f73-a95a-d06d268f1c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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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38│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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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二审判决未涉及公司子公司赔款。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起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未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6 月,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
宁”)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粤 0310 民初 3305 号]等文件,南
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深圳新宁、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获
受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深圳新宁及被告二珠海冠宇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 22,343,501.93元,被告共同承担
全部诉讼费用。2024年 6月,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珠海冠宇向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
损失5,514,19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2024 年 6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民终 30134号],经法院审理,该案件二审判
决情况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10民初 33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10民初 33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6,084,196.15元;
三、驳回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3,517.5 元,由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7,462.25元,由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6,055.2
5元。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 46,055.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46,055.25元,拒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399.37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9,500元(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
司多预交的9,500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9,500 元,拒不缴纳
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603.71 万元,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98%。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270.17万元,占上
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79.20%;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333.54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
总金额的 20.80%。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二审判决未涉及公司子公司赔款,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未产生影响。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1 起,未执行完毕诉讼案件 1 起,公司将根
据火灾事故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 民终30134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fcbcdd1a-b120-49fb-b72d-30065f8263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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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16:52│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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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及投资者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现就具
体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后
办公及通讯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西、
沿河路南科技创新园 2号楼 A座 10层
邮政编码 450000
联系电话 0371-80963713
传真 0371-80963633
电子邮箱 xnwl@xinning.com.cn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网址均保持不变,上述变更后的事项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5da76b61-47aa-477b-9325-29b87a8f3f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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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00:00│新宁物流(300013):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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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300013):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4/09362114-82b5-467f-9493-2514d8e7ec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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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10│新宁物流(30001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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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年 7月 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6月 26日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交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人,实际出席的监事
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冰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因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需要,拟新增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中国物流集团国际速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货运航空服务,该
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2025 年度预计不超过 20,000.00 万元。本次增加额度后,公司向关联方预计采购金额不变,向关联方预计销
售金额不超过 24,000.00 万元。
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生产需要,按市场规则开展,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119481ff-6571-4820-bf77-1acd6600c2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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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9│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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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 2025年 7月 22日下午 14:30
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 7月 22日(星期二)下午 14:30开始,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
人出席现场会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参与投票。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
: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2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7月 17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 2025年 7月 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九大街西、沿河路南科技创新园 2号楼 A座 10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
行了审议,独立董事已一致通过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特别提示事项
1、在审议《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张松先生需回避表决,且不
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其中,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7:00
2、登记地点: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 760号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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