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08 天海防务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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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17 │天海防务(300008):关于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三季报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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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9 │天海防务(3000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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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9 │天海防务(30000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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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9 │天海防务(300008):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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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9 │天海防务(300008):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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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8 │天海防务(30000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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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6 │天海防务(300008):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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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5 │天海防务(300008):关于增加202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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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天海防务(300008):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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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天海防务(300008):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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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17│天海防务(300008):关于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三季报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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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300008):关于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三季报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08a12770-f241-4c31-beda-0c0a2e0924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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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9│天海防务(3000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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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30000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c27f23b-9c7f-43cb-9fb1-bdf549a664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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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9│天海防务(30000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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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
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海融合防务
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
任的建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算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
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董事离职时,公司应审查其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承诺,以及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
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
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
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
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实际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内所发生的持股变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
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17fbcd5-33ae-497d-b1c1-2b444c2b29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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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9│天海防务(300008):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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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
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
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
期货、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和欧元。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
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
需求总额。同时,公司需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
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执行
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财务与运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
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公司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
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公司证券与投资中心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与运管中心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建议方案;
2、财务与运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
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
交易计划须由财务与运管中心拟定上报,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通过。
3、财务与运管中心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
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与运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
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与运管中心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总监。
7、内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
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财务与运管中心
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
剧烈波动时,财务与运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第
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与运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审
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与运管中心
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032d5dd5-00db-4ced-9912-95173a5744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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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9│天海防务(300008):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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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300008):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10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1263c6e6-d28d-4020-bf27-94e28a9cb8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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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8│天海防务(30000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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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于 2025年 11月 12日(
星期三)14:45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2日 14:45。(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
5年 11月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2日 9
: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6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1月 6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号 10号楼 8楼学术交流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序号 议 案 备注
该列√栏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增加 202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注: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
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
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8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5-083)及其他相关公告。
3、特别决议议案:无。
4、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次股东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6、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6:30;异地股东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
,须在 2025年 11月 11日 16:3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3、登记地点:上海市莘砖公路 518号 3号楼 9楼 903C。如通过信函方式
登记,信封上请注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4、登记办法:
股东请仔细填写《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
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
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须在 2025年 11月 11日16:30前送达或发送至公司证券与投资
中心方为有效。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5、会务联系人:曹老师
电话:021-60859837 传真:021-61678123 邮箱:caoxirui@bestwaysh.com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号 3号楼 903C 邮
编:201612
6、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人员的所有费用自理。
7、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395995c-f8e0-46bd-9437-92a4228b69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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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6│天海防务(300008):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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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 10月 27日 10:00在上海市松江
区莘砖公路 518号 10号楼 8楼学术交流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月 24 日以邮件、微信方式送达
。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9人,实际参加董事 9人,会议由董事长何旭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举行与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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