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01 特锐德 更新日期:2026-02-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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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0:00 │特锐德(300001):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和投资新项目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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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 │特锐德(30000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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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 │特锐德(30000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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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 │特锐德(30000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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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 │特锐德(300001):内部审计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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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 │特锐德(300001):总裁轮值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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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 │特锐德(3000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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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 │特锐德(30000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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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 │特锐德(30000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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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 │特锐德(300001):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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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0:00│特锐德(300001):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和投资新项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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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300001):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和投资新项目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402d71c9-cd44-4969-8499-392e55a7cb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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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特锐德(30000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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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应当暂缓、豁免的,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批;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
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
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自动失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2857f373-32bb-4d51-aa41-02e620fd31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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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特锐德(30000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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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30000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e4ce1fd8-e5d3-4b4d-8aa2-ba1c1da122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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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特锐德(30000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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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
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
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计
金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
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
)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
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
和交易背景资料。
3、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
及账务处理等。
4、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
作。
5、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1、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
议方案;
2、业务经办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
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
3、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采购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
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业务经办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7、内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
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财务部应根据与
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
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总裁,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
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
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9e344391-b7b1-4fc9-93a4-b8cd59e983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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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特锐德(300001):内部审计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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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300001):内部审计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f031601b-b383-4c5a-8c25-81a0bd68de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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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特锐德(300001):总裁轮值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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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靠团队而不是舵手为企业领航的团队文化和原则,
全方面提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局思考意识、整体组织配合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增强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动力,促进
公司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建
立健全选人育人机制,特制订并实行本总裁轮值管理制度。
第二条 轮值总裁人选来自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第三条 轮值总裁的职责
1、轮值总裁带领团队落地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年度战略;
2、轮值总裁根据《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行使总裁相应职权,履行总裁相应的职责,承担《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轮值总裁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董事会有解聘轮值总裁的权力。
第四条 轮值期间总裁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安排
1、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授权轮值总裁在总裁权限范围内处理、审批日常管理事务、财务及资
金事务等;
2、涉及公司重要项目、事项或重要经营计划、方案、政策事项时,轮值总裁应主动与其他副总裁沟通协商,或召集总裁办公会
讨论,形成执行方案;
3、超过总裁权限范围的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 轮值期限
每一位轮值总裁的轮值时间原则上为三年。
当值的轮值总裁轮值期限届满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定的,可延长轮值总裁的任职期间;如轮值
期间某位轮值总裁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无法完成公司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的,则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该轮值总裁职务。
第六条 轮值程序
1、轮值总裁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核心管理人员中筛选;
2、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工作评价
轮值总裁属于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绩效部门组织进行。
第八条 相关信息的披露
1、董事会首次审议批准本制度后对外披露;
2、每次轮值总裁交接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总
裁轮值制度》自动失效。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dc570bf2-dd56-447d-afe7-f7149253d1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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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59│特锐德(3000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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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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