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11 海象新材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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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16 │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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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11 │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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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7 │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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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5:45 │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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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海象新材(003011):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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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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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01 │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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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6:31 │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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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6:30 │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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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6:27 │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关于参加2025年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
│ │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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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16│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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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3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 2,5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22元/股。因实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22元/股调整为 21.70元/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自
2025年 5月 28 日起生效。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304,147股,约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4%;按回购总金额下限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52,073股,约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的1.1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
年3月22日、2025年3月26日、2025年5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
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
告编号:2025-01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3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
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尚未实施本次回购。
二、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c82549b3-bd4a-47e6-9ef5-b0a3ab873d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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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11│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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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2.00元/股
2、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1.70元/股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5 年 5 月 28 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3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 2,5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22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2,272,727股,约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2.21%;按回购总金额下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136,363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
1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12 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年 3月 22日
、2025年 3月 2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11)。
二、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02,676,000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998,950股后的股本 101,677,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0,503,115.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
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总额将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5月 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5 月 28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1)。
由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
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本 次 分 红 总 额 ÷ 公 司 总 股 本 *10=30,503,115.00 元 ÷ 102,676,000 股*10=2.970812元/10
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70812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
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
0.2970812元/股。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调整
根据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
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 22 元
/股调整为不超过 21.70 元/股,自 2025 年 5 月 28 日起生效。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
限-每
[注]
股现金红利=22元/股-0.2970812元/股=21.70元/股 。
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年 5月 28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数量,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5,000万元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000,
000 元÷21.70 元/股=2,304,147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24%;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
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000,000 元÷21.70 元/股=1,152,07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b5fa775b-e95a-4c80-b60a-67f2affd61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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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9:07│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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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由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503,115.00
元÷102,676,000 股*10=2.970812元/10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70812 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
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2970812元/股。
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02,676,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
份 998,950 股后的股本101,677,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0,50
3,115.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总额将按分派比
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98,950.00 股后的 101,677,05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60000
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 5月 27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5年 5月 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5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5月 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2*****508 王周林
2 08*****242 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0日至登记日:2024年 5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由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
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本 次 分 红 总 额 ÷ 公 司 总 股 本 *10=30,503,115.00 元 ÷ 102,676,000 股*10=2.970812元/10
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70812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
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
0.2970812元/股。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除权除息后,股东减持价限制亦作相应调整。股东具体
承诺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周林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王周林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王周林、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限售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号 3幢
咨询联系人:沈哲航
咨询电话:0573-80776966
传真电话:0573-87278658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1dea1efd-9ec5-43f6-9093-cb99ef73bb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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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5:45│海象新材(003011):海象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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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28日、2025年 5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2025 年度公
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进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 12亿元人民
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同时子公司将视情况以自有财产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股东会同意授权
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
事项,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
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不超过 12个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披 露 于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和《浙江海
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2025年 5月 20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海象进出口与该银行按其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 3,000 万元
整。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 被担保 经审批 本次担 本次 本次担 剩余可 是否
持股比 方最近 最高担 保前担 新增 保后担 用担保 关联
例 一期资 保额度 保余额 担保 保余额 额度 担保
产负债 金额
率
浙江海象新 浙江海象 100% 82.58% 120,000 22,500 3,000 25,500 94,500 否
材料股份有 进出口有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限公司 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 年 12月 1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丰路 380号 2幢 3楼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 12 月 31 日 2025年 3 月 31日
资产总额 24,980.80 41,014.22
负债总额 17,855.56 33,871.16
净资产 7,214.16 7,143.06
项目 2024年度 2025年 1-3 月
营业收入 63,044.96 11,050.00
利润总额 873.61 7.82
净利润 373.75 7.82
注:2025年 1-3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海象进出口为公司直接持有 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海象进出口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
债务人: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 3,000万元
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5年 5月 20日起至 2027年 5月 19日止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
,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
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提升经营业绩,符
合公司及子公司的整体利益。且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
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 25,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9%,全部系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对合并报表外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
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afeb17b8-2504-4502-b2bd-94612ddfc7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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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海象新材(003011):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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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
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
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
一)14:30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号 3 幢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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