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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99(天禾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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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99 天禾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章程 │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 │2025-12-15 11:48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 └─────────┴──────────────────────────────────────────────┘ ─────────┬──────────────────────────────────────────────── 2025-12-15 11:48│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章程 ─────────┴──────────────────────────────────────────────── 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47b4b9b4-f0e1-4d11-8168-89f679ea340a.PDF ─────────┬──────────────────────────────────────────────── 2025-12-15 11:48│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依据《公司章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选举机构民主 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股东委派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2.公司董事长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按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3.公司内部董事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为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税前),按季度发放,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 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 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薪酬 由固定工资、效益奖金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降薪或者不发放津贴、绩效年薪或者效益奖金 ,对已发的津贴、绩效年薪或者效益奖金,公司有权进行追索扣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 失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若涉嫌违纪违法,一旦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其在此期间的薪酬将停止支付。若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司不再补发其薪酬。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若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公司将暂 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公司 将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公司将根据处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根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承担责任的情况,对未发的绩效年薪 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减发或全部扣发;对已发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追索扣回: (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二)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处分的; (四)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89d2ab24-2372-4564-9002-f125959d8b08.PDF ─────────┬──────────────────────────────────────────────── 2025-12-15 11:48│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禾农资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证明。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被提名时,提 名人和候选人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 从业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可以担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聘任、解聘、离任与空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 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 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3eb25b0e-bbdb-4110-873d-fa67ccf63189.PDF ─────────┬──────────────────────────────────────────────── 2025-12-15 11:48│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董事的选举,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报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聘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续需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董事会进行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会提交选举董事事项,股东会进行审议; (八)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以邮寄、电子邮件、专人或 者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若出 现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未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由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由两名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 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其中,提名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 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066f00e4-ccd2-4f9e-9f0d-ea80b3b4ee3e.PDF ─────────┬──────────────────────────────────────────────── 2025-12-15 11:48│天禾股份(002999):天禾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职务等情况。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 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选举机构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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