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96 顺博合金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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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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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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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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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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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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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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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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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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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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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顺博合金(00299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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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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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发表审查意见
如下:
一、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选举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真见先生、王增潮先生、吴江华先生提名已征得
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工作经验和履职能力,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王真见先生、王增潮先生、吴江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董事),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选举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海兵先生、刘忠海先生、闫信良先生的提名已征得
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经验和履职能
力,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王海兵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综上,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王海兵先生、刘忠海先生、闫信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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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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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00299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忠海。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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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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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00299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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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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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
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
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
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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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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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002996):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dcc3450-dae8-4926-b641-efe2d515e7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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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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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及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组织者和协调人。未经董事长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
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请董事长批准后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
易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
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公司的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
会指定报纸和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
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公布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
泄露和报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内部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降薪、解聘或其他依据公司内部制度应给予的处分方式,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修改、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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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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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00299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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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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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002996):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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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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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00299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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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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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00299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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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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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002996):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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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顺博合金(002996):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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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
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
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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