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93 奥海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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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2 │奥海科技(002993):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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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奥海科技(002993):股东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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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 │奥海科技(0029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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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 │奥海科技(002993):奥海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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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2 │奥海科技(002993):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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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19 │奥海科技(00299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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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19 │奥海科技(00299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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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19 │奥海科技(00299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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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19 │奥海科技(002993):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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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19 │奥海科技(00299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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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2│奥海科技(002993):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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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3,609,660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
利。
2、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76,04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3,609,660 股后的 272,430,3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163,458,204 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
润留存。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 10 股现金红利应以5.921540 元计算。(每 10 股现金股利=实际派发现金股
利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163,458,204 元÷276,040,000 股×10=5.921540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921540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11 月 13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
以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 276,04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3,609,660 股后的股本总额272,430,340 股为
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
方案实施前,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按照每股
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3,609,660 股后的 272,430,34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6.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
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5.4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2000
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12 月 2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12 月 2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刘蕾、刘旭、吉安市奥悦企业投资(有限合伙)、
吉安市奥鑫企业投资(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12 月 11 日至登记日:2025 年12 月 2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
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沙新路 27 号
咨询联系人:蒋琛
咨询电话:0769-86975555
传真电话:0769-86975555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163da3f2-7eb2-4062-943f-3958c9040e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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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奥海科技(002993):股东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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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公司股东吉安市奥悦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安奥悦”)计划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1
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9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2月 28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累计不超过7,000,000 股(含),占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的 2.57%。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吉安奥悦出具的《关于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价格区 减持股数 减持占总股
(元/股) 间(元/股) (股) 本比例(%)
吉安奥悦 集中竞价 2025年 9月29日至 44.54 42.00-48.62 2,729,100 1.00
大宗交易 2025 年 12 月 8日 39.16 38.81-39.33 4,244,200 1.56
合计 - - 6,973,300 2.56
注:(1)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参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取得的股份。
(2)总股本为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 总 股 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比例(%) (%)
吉安奥悦 合计持有股份 12,393,000 4.55 5,419,700 1.9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2,393,000 4.55 5,419,700 1.9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说明
1、上述减持计划实施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2、本次减持的相关情况与此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等违规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吉安奥悦出具的《关于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2a044226-ed8c-4727-961a-9d8d82658c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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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奥海科技(0029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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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海科技(0029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c46927c6-2978-4f02-a916-9c5fd3b7af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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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4│奥海科技(002993):奥海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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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海科技(002993):奥海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630c6921-196a-4271-903d-19c94f8b2e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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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9:12│奥海科技(002993):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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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
1 月 13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代表表决通过,同意选举陈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个人简历附后
),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本次选举
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
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c629e033-988a-4c43-b154-3ff082ba74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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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19│奥海科技(00299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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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海科技(00299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76f9471d-3c97-4c72-a78b-779f4261fe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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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19│奥海科技(00299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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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
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除本办法另有规
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
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职务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3 个月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62d88e5-9382-4752-98ca-cf5abadb93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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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19│奥海科技(00299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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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海科技(00299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c514660-c37a-49b9-b8ef-7a9d802065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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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19│奥海科技(002993):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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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
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具体网址为 http://irm.cninfo.com.cn。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
第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
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
务。
第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第十
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
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
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
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
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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