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81 朝阳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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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7:32 │朝阳科技(002981):关于参加广东辖区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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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39 │朝阳科技(00298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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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39 │朝阳科技(00298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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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37 │朝阳科技(002981):关于对外出租房产进展暨终止租赁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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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37 │朝阳科技(002981):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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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朝阳科技(002981):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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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朝阳科技(002981):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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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朝阳科技(002981):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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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朝阳科技(00298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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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朝阳科技(002981):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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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7:32│朝阳科技(002981):关于参加广东辖区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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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的“向新提质 价值领航——2025 广东辖区投资者关系管理月活动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9 日(周五)15:30-17:00。
届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丽勤女士、董事会秘书袁宏女士和财务总监龚峰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可能进行调整)将在
线就公司 2025 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和经营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
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50d29ffa-283b-4a7b-92a3-0404e1bafc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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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39│朝阳科技(00298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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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月 4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4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 17 号公司白羊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丽勤女士因其他工作安排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徐林
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90 人,代表股份 91,573,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70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91,1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66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185 人,代表股份 458,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9%。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5 人,代表股份 458,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股) 91,387,664 43,760 26,940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227% 0.0478% 0.029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股) 387,664 43,760 26,940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4.5756% 9.5470% 5.8774
总数的比例 %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股) 91,387,864 49,560 20,940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229% 0.0542% 0.022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股) 387,864 49,560 20,940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4.6192% 10.8124 4.5684
总数的比例 % %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股) 91,388,564 43,760 26,040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237% 0.0478% 0.028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股) 388,564 43,760 26,040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4.7719% 9.5470% 5.6811
总数的比例 %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剑发律师、鲁莎莎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全 文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64b162de-b6a8-476c-8456-f942078843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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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39│朝阳科技(00298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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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剑发律
师、鲁莎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关于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的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 月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4日 14点 3
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 17 号公司白羊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郭丽勤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经公
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徐林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
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
东大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91,573,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1%,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91,1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37%。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8月 28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185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58,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交
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采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387,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反对 43,7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 26,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同意 38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8%;反对 43,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弃权 26,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
关联股东袁宏、龚峰及于启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387,8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反对 49,5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 20,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同意 387,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2%;反对 49,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弃权 20,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
关联股东袁宏、龚峰及于启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388,5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反对 43,7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 26,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同意 388,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7%;反对 43,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弃权 26,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
关联股东袁宏、龚峰及于启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afc12574-45e2-48e2-b357-a93758da93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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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37│朝阳科技(002981):关于对外出租房产进展暨终止租赁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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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产承租方东莞市益鸿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鸿公司”)
拖欠公司租金等有关款项,构成了严重违约。益鸿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已触发公司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条款,公司于近日向益鸿公
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告知函》,决定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公司向法院申请立案,主张合法权益。具体情
况如下:
一、租赁合同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6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对外出租部分房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月
2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对外出租部分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公司与益鸿
公司于2024 年 7 月 1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公司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 17 号面积为 12,490 平方米的厂房出
租给益鸿公司兴办企业使用,固定租赁期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止,共 3 年,租金合计为 918.36万元。
二、承租方基本情况
1、承租方:东莞市益鸿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谢欣玲
3、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寮茶横一路 1号 301 室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与承租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租赁合同的进展情况
益鸿公司拖欠公司租金等有关款项,构成了严重违约。公司多次与其沟通并催促款项,益鸿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益鸿公
司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已触发租赁合同中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为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于 2025年 9月 1日向益鸿公司
发出《解除租赁合同告知函》,决定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益鸿公司限期完成场地清退并补缴拖欠的租金等
费用,同时公司已于近日提起诉讼,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请求法院判决益鸿公司向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等款项
共计约 178.1 万元。
四、解除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原租赁项下的房屋为公司暂时闲置房产,终止租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受宏观经济和租赁市场环
境等因素影响,后续租赁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努力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尚未得到法院的受理及立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后续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e9bcdab9-c5a4-4ef4-a8dc-73e7d97256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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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37│朝阳科技(002981):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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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公司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
即2025 年 2月 16 日至 2025 年 8月 15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 1
8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根据这 18 名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结合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核查对象
的交易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其中有 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可能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该
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仅知悉公司可能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并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
案、内容等核心要素及具体实施时间,知悉信息有限。该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作出的自主判断
,以及对相关规则缺乏足够理解所致,且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
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
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并承诺后续配合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等工作。
2、另外 16 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经该 16 名核查对象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完全
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司股票走势等自主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
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丽勤女士的一致行动人宁波鹏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自查期间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
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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