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75 博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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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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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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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31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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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8:07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第一个归属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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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10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苏州焜原股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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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8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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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7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举行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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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7 │博杰股份(002975):苏州焜原光电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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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6 │博杰股份(002975):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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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19 │博杰股份(002975):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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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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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9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9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 和下
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9 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 66号 1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9人,代表股份70,887,313股,
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1597%。
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0,191,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1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
表股份69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
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5人,代表股份69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3,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人,代表股
份69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苏州焜原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40,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40%;反对 23,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
333%;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8,8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3.2708%;反对 23,6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3.394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3.33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
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1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放弃股东大会表决权,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2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6ee5c437-9925-4f56-aa11-99d441035e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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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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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以下简称“德
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四)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
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14:50 在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66 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2 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
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兆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887,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159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191,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165%
。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5,69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5,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2%。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
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
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苏州焜原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40,49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40%;
反对 23,61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3%;弃权 23,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8,88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2708%;反对 23,615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3944%;弃权 23,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33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d97bb93e-e761-4ab8-8c42-e7cf5a4095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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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31│博杰股份(00297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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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金额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
3.35 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本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取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
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
间应当在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3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
,最高成交价为 32.9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7.55 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 7,098,505.59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
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集合竞价;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bc75512e-46e9-42eb-86dd-cb97566612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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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8:07│博杰股份(002975):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第一个归属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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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已于2025年5月27日锁
定期届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概要
2024年 1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
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 2,218.75 万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规模不超过 2,218.75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年 1月 31日、2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 5月 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所持有的 125 万股公司股票已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
用证券账户,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9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二、锁定期、考核安排及第一个归属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锁定期、考核安排
根据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且公司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其中,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同时锁定期结束后分三年考核归属,即 2024 年、2025 年和 2026 年。
根据考核结果,将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对应权益分三个批次归属至各持有人,各批次归属比例依次为 40%、30%、30%。
(二)第一个归属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第一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以公司 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值,对
应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年 50% 35%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Am 100%
An≤A<Am A/Am
A<An 0%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营业收入,且剔除公司因收购哈挺精密机械(嘉兴)有限公司、哈挺机床
(上海)有限公司、万氏(大连)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挺中国”)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的营业收入。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字[2025]第 ZI10382号”《审计报告》及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2
024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3,278.88 万元,较 2023 年度同比增长 36.17% ,公司层面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已达到解锁触发
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第一个归属期对应全部员工持股计划 40%的 72.33%。
2、个人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个人业绩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公司业绩考核基础上,依据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各归
属批次内持有人实际可归属的比例。个人业绩考核根据对应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B C 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P) 100% 90% 0%
持有人当期实际可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P)。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中 2 名持有人因在锁定期内离职,根据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了其持有的份额,并转让给了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根
据人力资源中心提交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13 名持有人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以上(含 B+),满足
第一个归属期个人绩效考核 100%解锁条件;22名持有人 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0名持有人 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或 D。
综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12 个月的锁定期已届满,结合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归属
期解锁条件也已成就,本次归属期符合解锁条件的共计 35 人,可解锁股票权益数量为 334,551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1%。
持有人因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成而未能归属的部分,其对应份额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按照未能归属部分
份额所对应的出资金额和售出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公司将按照《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和《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锁等事宜。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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