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68 新大正 更新日期:2026-02-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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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5:55 │新大正(002968):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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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5:55 │新大正(002968):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
│ │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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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5:54 │新大正(002968):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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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5:52 │新大正(002968):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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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 │新大正(002968):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
│ │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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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 │新大正(002968):天健审〔2026〕8-4号新大正备考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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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 │新大正(002968):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波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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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 │新大正(00296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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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 │新大正(002968):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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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 │新大正(002968):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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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5:55│新大正(002968):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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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正”、“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 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
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重组
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 年 3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除分红外,下同)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不存在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新大正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账户名称 交易期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
持股情况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 2025年 9月 29日至 105.00 - 250.00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5 年 12 月 29 日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上市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回购期限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自 2025 年 9 月 29 日起,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陆续执行上述回购计划
。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
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05 万股。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上市公司做出如下承诺:“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大正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新大正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
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4dc9656c-7997-410f-bfeb-edae826448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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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5:55│新大正(002968):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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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002968):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a5e7d44e-042a-4634-97c2-650946188a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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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5:54│新大正(002968):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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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002968):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f43962d2-0e64-4b9c-aac0-7f21cbb049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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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5:52│新大正(002968):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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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002968):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ec557184-7a1a-474f-885c-89f1e75e8c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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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新大正(002968):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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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立恒
”或“标的公司”)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
长江保荐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
条规定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主要服务于工商业客户,核心业务聚焦综合设施管理,同时根据客户不同场景下的具体需求,提供大型活动安保、绿色
节能等特色及其他增值服务,凭借技术整合与行业定制化服务构建核心竞争力。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名称为“K70房地产业”之“K7020 物业管理”,
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标的公司不存在因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嘉信立恒 75.1521%股份(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不涉及新增用地,不直接涉及土地使用权
交易事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
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交易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通过申报
前,本次交易不得实施,上述申报安排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TS Capital Facility Ma
nagement Holding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信宸设施管理”)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信宸设施管理系一家于中国
香港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业务均不涉及负面清单的情形。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定向
发行新股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需要满足《战投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
登记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
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 TS CapitalFacility Managemen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对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信宸设施管理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 A股股票符合《战
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战投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信宸设施管理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股股票不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况,
不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领域的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情形,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第五
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 2024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为独立第三方物业服务企业,主要为各类城市公共建筑提供物业服务,专注于智慧城市公共建筑与设施的
运营和管理,通过不断深化研究客户需求、作业场景及服务标准,让客户专注于主业,给客户创造价值和优质服务体验。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要服务于工商业客户,核心业务聚焦综合设施管理,同时根据客户不同场景下的具体需求,提供大型活动
安保、绿色节能等特色及其他增值服务,凭借技术整合与行业定制化服务构建核心竞争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完善业务布局及提升整体竞争力,且上市公司与
标的公司在市场资源、服务及产品种类、客户群体等方面有一定的业务协同基础,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盈利能力
、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点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
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均制定了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
。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不会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
易虽不涉及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但因交易对方信宸设施管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东,可能产生少量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信宸
设施管理已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
竞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产生影响。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点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嘉信立恒 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该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本次
交易取得必要批准、核准或注册后,预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点的规定。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5f53a0cc-bd1e-4750-b646-a560326fd5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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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新大正(002968):天健审〔2026〕8-4号新大正备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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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002968):天健审〔2026〕8-4号新大正备考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7a0c5272-0cb9-47aa-9d8c-904c61f7d1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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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新大正(002968):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波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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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75.1521%股权(对应2,306.9737万元注册资本)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个交易日的波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价波动情况
上市公司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5年 9月 15日开市起停牌,在停牌前 20个交易日内
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以及该期间大盘及行业指数波动情况的自查情况如下:
项目 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 停牌前1个交易日 涨跌幅
(2025 年 8 月 15 日) (2025年9月12日)
上市公司股价(元/股) 11.03 13.08 18.59%
深证综指(399106.SZ) 2,300.77 2,462.49 7.03%
申万物业管理指数(851831.SL) 776.86 792.58 2.02%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的涨跌幅 11.56%
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后的涨跌幅 16.56%
注:以上数据均为当日收盘价或收盘点数。
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不构成异
常波动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剔除上述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达到 20%,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5d9e840f-6772-406b-88d8-4f463fcb3f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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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新大正(00296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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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
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万元
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
司制度。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
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2、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
协议。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dceab0a6-c5f5-4a1a-9fec-ef9b25ce28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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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00│新大正(002968):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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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立恒
”或“标的公司”)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 1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
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
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巫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嘉信立恒 75.1521%股份。嘉信立恒核心业务聚焦综合设施管理,同时根据客户不同场景下的具体
需求,提供大型活动安保、绿色节能等特色及其他增值服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 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
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需加快
整合、转型升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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