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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2(五方光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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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62 五方光电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 2025-12-10 00:00│五方光电(00296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五方光电(00296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8f3229fd-2e76-4c83-a047-7f9ab914c4cd.PDF ─────────┬──────────────────────────────────────────────── 2025-12-10 00:00│五方光电(00296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170ff5fb-85dd-4f08-8c29-fef7b1fe31a9.PDF ─────────┬──────────────────────────────────────────────── 2025-12-10 00:00│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5745d78e-236e-4590-8e07-20b71788133a.PDF ─────────┬──────────────────────────────────────────────── 2025-12-10 00:00│五方光电(00296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五方光电(00296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1d818330-ed13-44fd-8d7e-0abb27433e88.PDF ─────────┬──────────────────────────────────────────────── 2025-12-10 00:00│五方光电(00296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公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 第十二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 资料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后,报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有关登记材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 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e3e33f0c-0e78-4b0a-8cf1-92b2e9f2626b.PDF ─────────┬──────────────────────────────────────────────── 2025-12-10 00:00│五方光电(002962):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 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同时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身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 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 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第十五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 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 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即发现控股股东违规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变现股权等方式偿还侵占资 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7d77b851-d599-4bfd-b7fe-6039102b3ccd.PDF ─────────┬──────────────────────────────────────────────── 2025-12-10 00:00│五方光电(00296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 备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 情况下,不得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予以搁置。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于会议召 开前 3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召集人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 开。如采用通讯方式,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 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每次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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