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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6(西麦食品)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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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56 西麦食品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 │ ├─────────┼──────────────────────────────────────────────┤ │2025-10-30 00:00 │西麦食品(002956):公司章程 │ └─────────┴──────────────────────────────────────────────┘ ─────────┬──────────────────────────────────────────────── 2025-10-30 00:00│西麦食品(00295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西麦食品(00295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f0de4b1-be9a-4fc4-a952-b1faaf810943.PDF ─────────┬──────────────────────────────────────────────── 2025-10-30 00:00│西麦食品(00295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dcc0a1e-d56d-404e-bc73-9ccbce1479c9.PDF ─────────┬──────────────────────────────────────────────── 2025-10-30 00:00│西麦食品(002956):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西麦食品(002956):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9071c08-6597-4661-8bdb-2e0b2b738c9d.PDF ─────────┬──────────────────────────────────────────────── 2025-10-30 00:00│西麦食品(00295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暂缓披露 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 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 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 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地方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伍年十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ec15aba-3e32-4dcd-a056-8150d9ea579d.PDF ─────────┬──────────────────────────────────────────────── 2025-10-30 00:00│西麦食品(00295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为规范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起草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 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委员。 第七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 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579eb6e-bed8-438f-9e18-2d82ba73941c.PDF ─────────┬──────────────────────────────────────────────── 2025-10-30 00:00│西麦食品(0029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西麦食品(00295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3e5e2fa-d1cb-461d-af8b-35048e3e4773.PDF ─────────┬──────────────────────────────────────────────── 2025-10-30 00:00│西麦食品(00295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 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第五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内审部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 管理。负责安排与审计机构聘请协议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 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 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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