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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31(锋龙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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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31 锋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20 00:00 │锋龙股份(00293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20 00:00 │锋龙股份(00293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4 19:05 │锋龙股份(002931):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锋龙股份之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 │2026-05-06 15:47 │锋龙股份(002931):关于举办2025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2026-04-30 00:00 │锋龙股份(002931):关于收到现金捐赠款的公告 │ ├─────────┼──────────────────────────────────────────────┤ │2026-04-27 22:31 │锋龙股份(00293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诚锋投资、董剑刚、锋驰投资、厉彩霞) │ ├─────────┼──────────────────────────────────────────────┤ │2026-04-27 21:13 │锋龙股份(00293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27 21:13 │锋龙股份(002931):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 │2026-04-27 21:10 │锋龙股份(00293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6-04-27 21:10 │锋龙股份(002931):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 ─────────┬──────────────────────────────────────────────── 2026-05-20 00:00│锋龙股份(00293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上无否决、修改或增加新提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 5月 19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2026 年 5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9日上午 9: 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9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73人,代表股份 116,107,9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372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 19,677,1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271人,代表股份 96,430,8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319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70 人,代表股份 2,450,9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7 %。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270人,代表股份 2,450,9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7 %。 (二)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23,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07%;反对 1,9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894%;弃权23,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63%;反对 1,9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305%;弃权 23,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43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1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62%;反对 1,97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037%;弃权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01%;反对 1,97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078%;弃权 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82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29,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59%;反对 1,9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939%;弃权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2,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11%;反对 1,9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468%;弃权 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82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19,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75%;反对 1,9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016%;弃权12,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54%;反对 1,9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099%;弃权 12,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47%。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14,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28%;反对 1,981,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06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7,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10%;反对 1,981,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553%;弃权 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93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34,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00%;反对 1,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899%;弃权11,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7,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0%;反对 1,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550%;弃权 11,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78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34,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00%;反对 1,9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898%;弃权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7,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0%;反对 1,9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509%;弃权 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821%。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32,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85%;反对 1,9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914%;弃权11,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35%;反对 1,9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284%;弃权 11,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78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26,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31%;反对 1,970,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972%;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06%;反对 1,970,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025%;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7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泽骏、王伟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 ─────────┬──────────────────────────────────────────────── 2026-05-20 00:00│锋龙股份(00293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88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办公楼 1座 7楼 31002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84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锋龙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锋龙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年 4月 27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9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 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19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持股数共计 19,677,11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53%。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273名,代表股份共计 116,107,96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3.1372%。通过网络投 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 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14,123,346股,反对 1,961,500 股,弃权 23,1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07%;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324股,反对 1,961,500股,弃权 23,1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263%。 2、《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14,118,046 股,反对 1,978,100 股,弃权 11,81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62%;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1,024股,反对 1,978,100股,弃权 11,8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01%。 3、《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14,129,346股,反对 1,966,800 股,弃权 11,8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59%;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2,324股,反对 1,966,800股,弃权 11,8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11%。 4、《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14,119,646 股,反对 1,975,700 股,弃权 12,61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75%;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2,624股,反对 1,975,700股,弃权 12,6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754%。 5、《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14,114,146 股,反对 1,981,716 股,弃权 1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28%;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7,124股,反对 1,981,716股,弃权 12,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10%。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14,134,146股,反对 1,962,100 股,弃权 11,7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00%;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124股,反对 1,962,100股,弃权 11,7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70%。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 114,134,146 股,反对 1,962,000 股,弃权 11,8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00%;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124股,反对 1,962,000股,弃权 11,8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70%。 8、《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14,132,346股,反对 1,963,900 股,弃权 11,7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85%;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5,324股,反对 1,963,900股,弃权 11,7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35%。 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14,126,146股,反对 1,970,616 股,弃权 11,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31%;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9,124股,反对 1,970,616股,弃权 11,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06%。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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