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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28(华夏航空)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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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28 华夏航空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01 15:55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07-16 17:15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07-14 16:18 │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 │2025-07-03 18:09 │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7-03 18:09 │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17 16:41 │华夏航空(00292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17 16:40 │华夏航空(002928):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 ├─────────┼──────────────────────────────────────────────┤ │2025-06-17 16:40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 ├─────────┼──────────────────────────────────────────────┤ │2025-06-17 16:40 │华夏航空(00292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17 16:39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 2025-08-01 15:55│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04 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16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 、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5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ZB830620250000011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和华夏维修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BC2025070900000228)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000.00 万元(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为限。此次《 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 23,701.97 万元(其中,21,701.97 万元为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全资子 公司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6,701.97万元(含本次担保3,000.00万元),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为 45,000.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 3,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 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 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 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 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 9、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 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0、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 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仅需签名;保证 人为境外公司的需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 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2,113.66万元(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 6,357.52 万元,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5,756.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 12月 31 日)的比例为 21.48%。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2/c084205a-804a-4c06-b973-a327110b064f.PDF ─────────┬──────────────────────────────────────────────── 2025-07-16 17:15│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04 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16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 、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5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5)渝银综授总字第 00000 8号-担保 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和华夏维修于 2025年 06月 05 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25)渝银 综授总字第 000008 号的《授信业务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2,000.00 万元(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此次《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 20,841.97 万元(均为 20 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2,841.97 万元(含本次担保 2,000.00 万元),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为 48,000.0 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乙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 2,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 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8、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 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需要提前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8,256.33万元(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 6,360.19 万元,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1,896.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 12月 31 日)的比例为 20.33%。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71209fbd-3be6-475a-b44c-b7d621c6d3ee.PDF ─────────┬──────────────────────────────────────────────── 2025-07-14 16:18│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01月 01日至 2025年 06月 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2025年 01月 01日—2025年 06月 30 (2024年 01月 01日— 日) 2024年 06月 30日) 归属于上市公 盈利:22,000.00万元–29,000.00万元 盈利:2,615.13万元 司股东的净利 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741.26%–1,008.93% 归属于上市公 盈利:20,000.00万元–28,000.00万元 盈利:1,255.50万元 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1,493.00%–2,130.20%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1727元/股–0.2277元/股 盈利:0.0205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就本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与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双方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5 年上半年度,公司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000.00 万元至 29,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741.26%-1,008.93 %。主要原因系:受益于民航出行需求的持续改善,公司积极推动航班量增长,提升机队利用率,经营质量持续改善;同时,公司高 度关注出行需求的变化,抓住支线旅游、淡季出行等市场机会,优化航线网络结构,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从而持续提升客座率 。 四、风险提示 本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相关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数据请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d14b5e2f-450b-489e-aace-c6874c2689b4.PDF ─────────┬──────────────────────────────────────────────── 2025-07-03 18:09│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07 月 03日(星期四)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07月 0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07 月 03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 07月 03日 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 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 52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9 人,代表股份 688,561,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6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576,193,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112,368,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8%。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78,241,550 股,根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等 有关规定,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为4,630,299 股,因此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73,611,251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112,368,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112,368,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55,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0%;反对 986,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32%;弃权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362,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1%;反对 986,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5%;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向姣、吕佳苓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62d6f3e9-c626-4d55-bf1b-95598e3d521b.PDF ─────────┬──────────────────────────────────────────────── 2025-07-03 18:09│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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