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11 佛燃能源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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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佛燃能源(00291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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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佛燃能源(002911):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天然气供用气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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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佛燃能源(00291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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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6:05 │佛燃能源(00291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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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47 │佛燃能源(002911):关于变更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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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44 │佛燃能源(00291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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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1:42 │佛燃能源(002911):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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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1:42 │佛燃能源(002911):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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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1:42 │佛燃能源(00291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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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1:42 │佛燃能源(002911):关于董事、监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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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佛燃能源(00291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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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1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 18号 16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以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了《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15:30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16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尹祥
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1,076,308,4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895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1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510,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
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向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0,971,678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 479,34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919%;弃权49,63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6,059,319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 516,599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18%;弃权43,63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天然气供用气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4,275,921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 371,14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614%;弃权52,63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6,192,778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 371,24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72%;弃权55,53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 《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6,074,072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 478,056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80%;弃权67,42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3,784,249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5%;反对 2,768,969股,占本议案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778%;弃权 66,33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 《关于董事、监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9,279,211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对 477,546股,占本议案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42%;弃权61,83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4ca4cc13-2be7-4e57-92ac-e6873ec775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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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佛燃能源(002911):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天然气供用气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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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002911):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天然气供用气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d63a3c40-2bf4-419c-854e-34b60335fd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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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佛燃能源(00291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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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 18 号公司 1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5 人,代表股份 1,079,818,5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3.165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076,308,42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2.89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9 人,代表股份 3
,510,1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70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2 人,代表股份 3,510,5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
704%。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海南众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3,199,0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41%,以下简称“众城投资
”)于 2022 年 12月 26 日出具《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针对《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中特定事项,众城投资
承诺放弃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12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中提案 1、2、4、5、6属于众城投资放弃表决权事项。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0,971,6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 479,3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 49,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81,5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319%;反对 479,344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43%;弃权 49,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7%。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475,118,896 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6,059,3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 516,5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 43,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0,3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16%;反对 516,59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156%;弃权 43,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天然气供用气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4,275,9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 371,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弃权 52,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86,7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287%;反对 371,14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21%;弃权 52,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2%。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475,118,896 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6,192,7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 371,2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弃权 55,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83,7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433%;反对 371,24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49%;弃权 55,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1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6,074,0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 478,0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67,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5,0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619%;反对 478,056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76%;弃权 67,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0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3,784,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5%;反对 2,768,9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8%;弃权 6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5,2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52%;反对 2,768,96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754%;弃权 6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9,279,2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对477,5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 61,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71,1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356%;反对 477,546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031%;弃权 61,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家杰律师、戴思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
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d6c8b39b-4cc9-4a2a-bd83-82ef04e0a2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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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6:05│佛燃能源(00291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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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1日、2025 年 4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源能
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华源能”)等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180,000 万元的共
用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月 22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5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出具了《ISDA 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和
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下的所有中国境内交易的连带责任保证函》(以下简称“前次保证函”),公司为佛山华源能提供最高担保金额
为 690 万美元的担保。近日,公司向渣打银行出具了《ISDA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和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下的所有中国境内交易的
连带责任保证函》(以下简称“保证函”),该保证函覆盖前次保证函,佛山华源能与渣打银行开展外汇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公司
为佛山华源能在保证函约定的发生期间之内,前述交易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 690万美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佛山华源能开展套期保
值业务的实际担保额度为690 万美元;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佛山华源能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担保额度为 690 万美元,佛山
华源能剩余经审议可用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50,262.31 万元(上述担保额度按当日汇率折算)。针对本次担保
,佛山华源能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佛山市华源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 16 号 3楼 306 室
注册资本:800 万元
主营业务:成品油批发、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
品销售等。
佛山华源能于 2019 年 9月 18 日注册成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佛燃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56,883.61 万元,净资产为 6,467.56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7
39,404.53 万元,净利润为3,861.46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为 82,711.50 万元,净资产为 8,388.17万元,2025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562,327.47
万元,净利润为 3,239.96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佛山华源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渣打银行出具的保证函主要内容为:
1.保证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受益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对手方:佛山市华源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4.被保证债务:指佛山华源能就其与渣打银行根据 NAFMII 主协议,和/或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在前次保证函以及保证函约定的
发生期间之内所达成的交易,而应向渣打银行承担的所有义务。
5.最高金额:美金陆佰玖拾万元整。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自保证函日期开始(包括该日)至(并包括)下列各日期中最迟的一个日期起算二年为止的期间:
(1)被保证债务产生的最后一个结算日或支付日;
(2)NAFMII 主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3)就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而言,其“终止外汇交易”条款或同等、类似条款所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或“盈亏净额”到期与
应付的日期。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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