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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09(集泰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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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09 集泰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3 21:51 │集泰股份(00290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5-10-27 00:33 │集泰股份(00290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00:33 │集泰股份(002909):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 │2025-10-27 00:33 │集泰股份(0029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00:05 │集泰股份(002909):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00:05 │集泰股份(00290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6 16:31 │集泰股份(002909):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0-26 16:30 │集泰股份(002909):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6 16:30 │集泰股份(002909):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 │2025-10-26 16:30 │集泰股份(002909):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 2025-11-03 21:51│集泰股份(00290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同意公司使用银行专项贷款资金、自有资 金或其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8.57 元/股(含 ),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26 日披露于《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相关条款:“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 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对回购股份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8.57 元/股(含)调整为 8.47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5月 12 日(除 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月 30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5-048)。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股 份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5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0%,最高成交价 为6.6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6元/股,支付金额为 8,996,1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银行专项贷款资金、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本次回购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亦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db8dd0a2-4260-4ead-bc1d-c54a3e165ffa.PDF ─────────┬──────────────────────────────────────────────── 2025-10-27 00:33│集泰股份(00290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 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过 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由该独立董事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 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 3 日以电子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 豁免上述时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的姓名、召开方式;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 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f0c26521-7e66-4ee3-a1e1-e8165378a9b6.PDF ─────────┬──────────────────────────────────────────────── 2025-10-27 00:33│集泰股份(002909):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 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 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 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工作。除本规定 确认的人员或经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开展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 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 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 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 1), 到达公司后需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2)。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 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 名义签署。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 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 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 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 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 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 3),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见附件 4),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 细记载(见附件 5),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接受任何媒体及个人的电话采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 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信息披露。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4293b4b3-8499-40ab-94b3-4d0d4043d80b.PDF ─────────┬──────────────────────────────────────────────── 2025-10-27 00:33│集泰股份(0029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结合《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是存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 、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 认书》。 第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 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 2年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任,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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