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80 卫光生物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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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8:32 │卫光生物(002880):关于获得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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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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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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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00:34 │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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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 │卫光生物(002880):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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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 │卫光生物(00288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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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 │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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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 │卫光生物(002880):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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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 │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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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 │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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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8:32│卫光生物(002880):关于获得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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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基本信息
1. 备案编号:粤深药监械生产备20250037号
2. 企业名称: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1818P
4.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光侨大道3402号办公楼一层
5. 生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光侨大道3402号办公楼一层
6. 生产范围:2002版目录:6840体外诊断试剂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备案的产品属于第Ⅰ类医疗器械,公司获得上述产品的生产备案凭证后,将增加公司可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种类,对公司
长期经营业绩具有积极影响,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受到生产进度、市场开发等因素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f6b5a07b-6765-4f06-867f-582c4f498c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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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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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 年 5 月 19 日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 3402 号公司综合楼 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 226,800,000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2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 166,236,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963%。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 10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806,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96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4,4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06,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96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06,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96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战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65,088,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97%;反对 1,129,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797%;弃权 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表决结果为通
过。
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65,088,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97%;反对 1,129,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797%;弃权 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表决结果为通
过。
3.《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65,088,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97%;反对 1,129,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797%;弃权 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表决结果为通
过。
4.《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65,0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05%;反对 1,212,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7297%;弃权 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表决结果为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319%;反对 1,212,96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1617%;弃权 16,3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6
4%。
5.《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65,089,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00%;反对 1,130,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801%;弃权 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表决结果为通
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魏萌、冯丽柔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8517d5f8-3af5-41d2-886d-beebf598dd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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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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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
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
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6,236,03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73.29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6,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0.79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4,430,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72.5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6,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0.796
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6,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
额的 0.796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不对其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 5 项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088,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7%;反对 1,129,84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7%;弃权 17,6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088,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7%;反对 1,129,84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7%;弃权 17,6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3、《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088,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7%;反对 1,129,84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7%;弃权 17,6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4、《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0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05%;反对 1,212,96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7%;弃权 16,3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1.9319%;反对 1,212,9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7.1617%;弃权 16,3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064%。
5、《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089,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00%;反对 1,130,64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1%;弃权 16,3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
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512656fc-6a1d-4627-9a33-3ff16ecdcd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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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00:34│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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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3/a70c5280-cf65-46fe-a3f8-8e62b1ee91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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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卫光生物(002880):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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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光生物(002880):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3/d16ed4d4-c8a5-47c3-82dc-bcd80d74d7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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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卫光生物(00288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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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
。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2012年3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
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从业人员总数3957人,其中合伙人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2024年12月13
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
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业务的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司2024年度审计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人员就2024年度审计工
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基本情况、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沟通。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
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最终结论,并就审计结论、专委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同时,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202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等议案。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
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
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3/461c2e87-07f0-4a34-94e6-998d187802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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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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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3/9117c6da-2701-4641-9bad-8fa8eb7dc3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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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卫光生物(002880):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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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光生物(002880):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3/9c4a0891-5741-4ea1-8abb-0a9cfb822b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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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02│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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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光生物(002880):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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