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72 ST天圣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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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7:27 │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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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ST天圣(002872):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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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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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02 │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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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21:29 │ST天圣(002872):关于对天圣制药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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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2 │ST天圣(002872):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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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天圣(00287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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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天圣(00287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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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17 │ST天圣(002872):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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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17 │ST天圣(002872):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拟中选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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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7:27│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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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到公司控股股东刘群先生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冻结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是否为限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 原因
名称 股股东或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售股及限 请人
第一大股 (股) 售类型
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刘群 是 10,000,000 9.56% 3.14% 是,首发前 2025年 2028年 重庆市 司法
限售股 12月 12 12月 11 第一中 冻结
日 日 级人民
法院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量 累计被标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总
称 (股) (股) 记数量 持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刘群 104,590,532 32.89% 21,628,800 0 20.68% 6.80%
刘爽 7,500 0.00% 0 0 0.00% 0.00%
合计 104,598,032 32.89% 21,628,800 0 20.68% 6.80%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09501451-ca52-4ca6-b879-16ad27bdcf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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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ST天圣(002872):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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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及 2025 年 5 月 23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兴华出具的《关于变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会计师变更情况
北京兴华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指派陈敬波先生和杨思琪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思琪女士工作调整,北京兴华现指派刘伟先生接替杨思琪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 2
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工作。
本次变更后的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敬波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伟先生。
二、本次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基本信息
(一)基本信息
刘伟先生,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5年开始在北京兴华执业,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二)诚信记录
刘伟先生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证
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日期 类型
1 刘伟 2024 年 12 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 因在执行四川安控科技股份
月 26 日 管理委员会四 有限公司 2022 年、2023 年财
川监管局 务报表审计时存在部分程序
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被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
(三)独立性
刘伟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兴华出具的《关于变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
2、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1bc45109-e451-4372-8fb7-7d782de7fe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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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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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 2019年 6月 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分别于 2025年 9月 12日、2025年 11月 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8.1条第(八)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 9月 15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1、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年 6月 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
展公告》。
2、公司分别于 2025年 9月 12日、2025年 11月 7日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
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年 9月 15日起被叠加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于 2020年 03月 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
事判决书》【(2019)渝 01刑初 68号】,控股股东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 125,074,926元。截至 2021年 4月 8日,刘群
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公司于 2024年 8月 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
【(2024)渝刑终 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终审裁定,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 12
5,074,926元。如前所述,截至 2021年 4月 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
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虽然与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侵占挪用天圣制药资金
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案尚未调查审理终结。会计师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资
金占用利息的完整性。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
员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
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内容高度重视,已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公司整改的事项进行
仔细梳理,积极开展内部整改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尚在有序开展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作出的终审裁定,该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
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
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65baa4b2-4545-4e8a-9609-a1b198c180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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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02│ST天圣(0028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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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 2019年 6月 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分别于 2025年 9月 12日、2025年 11月 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8.1条第(八)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 9月 15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1、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年 6月 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
展公告》。
2、公司分别于 2025年 9月 12日、2025年 11月 7日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
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年 9月 15日起被叠加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于 2020年 03月 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
事判决书》【(2019)渝 01刑初 68号】,控股股东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 125,074,926元。截至 2021年 4月 8日,刘群
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公司于 2024年 8月 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
【(2024)渝刑终 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终审裁定,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 12
5,074,926元。如前所述,截至 2021年 4月 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
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虽然与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侵占挪用天圣制药资金
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案尚未调查审理终结。会计师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资
金占用利息的完整性。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
员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
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行动,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告知书》中要求公司整改的事项进
行仔细梳理,积极开展内部整改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尚在有序开展中。公司将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升风险防范及规范运作意
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
金占用发生。并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作出的终审裁定,该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
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
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8507fdb1-7856-4872-993e-9a67ce26de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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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21:29│ST天圣(002872):关于对天圣制药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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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江桂溪);
刘 群,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李 洪,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王永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 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 爽,天圣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谈宗华,涉案期间实际履行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廖雪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部部长;
王开胜,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代理董事会秘书;
王 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熊海田,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余建伟,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邓瑞平,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何凤慈,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厚霖,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丽君,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钟 梅,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晓红,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谭国太,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罗 燕,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 忠,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牟伦胜,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蒋长洪,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天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2 —
ST 天圣通过利用重庆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泓公司)套取工程款,以及利用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虚
增中药材采购款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池。2017 年和2018 年年度报告,ST 天圣通过使用账外资金池资金支付销售费用方式
,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5 亿元和 0.48 亿元。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ST 天圣通过虚增中药材采购成本方式,分别虚减利润
总额 0.83 亿元和 0.19 亿元。上述两项合计,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ST 天圣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0.92 亿元和 0.29 亿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21%和 20.61%。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交易
ST 天圣主导和控制泰泓公司经营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泰泓公司应纳入 ST 天
圣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 ST 天圣未予以披露。重庆吾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由刘群实际控制,系
ST 天圣关联法人,但 ST 天圣未予以披露。2017 年和 2018 年,ST 天圣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4.81 亿元和 0.49 亿元,
分别占其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15.08%和 1.49%。ST 天圣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也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 ST 天圣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 天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
的规定。
ST 天圣时任董事长刘群,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天圣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圣时任副总经理王永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维,时任董事长刘爽,时任董事熊海田、余建伟,时任副总经理李厚霖、
赵丽君,时任监事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时任独立董事邓瑞平、何凤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涉
案期间实际履行 ST 天圣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谈宗华,时任ST 天圣资金部部长廖雪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 ST天圣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圣时任财务总监、代理董事会秘书王开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ST 天
圣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王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4 —
ST 天圣时任副总经理李忠、时任监事牟伦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一中的 2017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ST 天圣时任监事蒋长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天圣上述违规行为一中的2018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17.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
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群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
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洪,时任副总经理王永红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群,时任董事长刘爽,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洪,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维,时任
董事、董事会秘书王琴,时任董事熊海田、余建伟,时任独立董事邓瑞平、何凤慈,时任监事钟梅、陈晓红、谭国太、罗燕、牟伦胜
,时任副总经理王永红、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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