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69 金溢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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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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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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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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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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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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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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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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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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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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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 │金溢科技(00286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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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金溢科技(00286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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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00286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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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金溢科技(00286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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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以下任职要
求:
(一)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执行。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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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金溢科技(00286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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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
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
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且在公司的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予他人
。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
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及业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
相关规定。
前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
咨询服务。
(二)负责跟踪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
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
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
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等理财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如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
况,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由财务负责人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相关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
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
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
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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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0:29│金溢科技(00286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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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
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罚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知情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
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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