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31 裕同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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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30 │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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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7:22 │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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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46 │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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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07 │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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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05 │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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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 │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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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8:46 │裕同科技(00283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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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8:42 │裕同科技(002831):关于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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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8:42 │裕同科技(002831):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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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7:32 │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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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30│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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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于 2025年 5月 20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银行授信及调整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同
意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 677,009.50万元(折合人民币,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2025年 12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HTC500080000ZGDB2025N002],为公司子公司重庆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裕同”)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宝南 25014号],为公司子公司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裕同”)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担保情况:
序 担保 被担 币 担 被担保 2025 担保 截至 20 本次 本次 截至 20 授信 担保期 是否
号 方 保方 种 保 方资 年度 额度 25 年 新增 新增 25 年 条件 限 关
方 产负债 董事会 占上 11月 30 签署 后的 11月30 (自股 联担
持 率 已 市公 日已 担保 担保 日担 东会 保
股 (2025 批准的 司最 签担保 合同 合同 保实际 通过之
比 年 担 近一 合同 金额 金额 发生 日
例 11月 30 保额度 期经 金额( (万 (万 额/贷款 起)
日) (万元 审计 万元) 元) 元) 余额
) 净资 (万元
产比 )
例
1 本公 重庆 RM 10 19.13% 10,000 0.87% - 5,000 5,000 - 母公 不超过 否
司 裕同 B 0% .00 .00 .00 司提 五年
印刷 供担
包装 保
有限
公司
2 本公 东莞 RM 10 75.93% 30,000 2.61% - 5,000 5,000 - 母公 不超过 否
司 市裕 B 0% .00 .00 .00 司提 五年
同包 供担
装科 保
技有
限公
司
二、本次签署担保合同的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重庆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1月 8日;法定代表人:刘成军;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岩大
道 36号;主营业务: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纸箱、彩盒、包装盒;防伪信息技术的开发;一体化包装技术开发
;自有机器设备的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截止 2025年 11月 30日,公司总资产为 19,674.16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 3,764.
37 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 19.13%,所有者权益为 15,909.79万元人民币。公司持股比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经查询,该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4月 1日;法定代表人:刘中庆;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
32号 1号楼;主营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截止 2025年 11月 30日,公司总资产为 73,282.73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 55,64
1.44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 75.93%,所有者权益为17,641.29万元人民币。公司持股比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经查询,该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500080000ZGDB2025N002]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债务人:重庆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
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担保金额与期限:担保总金额为 50,000,000.00元。保证责任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
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宝南 25014号]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
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
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担保金额与期限:担保总金额为 50,000,000.00元。保证责任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公司对重庆裕同、东莞裕同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
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保证合
同所担保的业务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
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披露日,公司累计拟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77,009.50万元(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均系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最大限额担保,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8.96%。截至 2025 年 11 月 3
0 日,子公司在担保额度项下实际发生贷款金额为 32,509.6万元(不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即公司为子公司(含子公司之间
)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2,509.6万元,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83%。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外的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均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500080000ZGDB2025N002];
2、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宝南 25014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3bc4d28f-c5d1-4bd0-9bd8-92c5128841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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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7:22│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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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f42d5b10-a9d0-4cda-aca5-cac0d49a09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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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46│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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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d57ccf14-61da-4798-9b36-b3d7a53ee1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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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07│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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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8月 11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
的议案》;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此外,公司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6日、2025年 8月 12日、2025年 8月 26 日、 2025 年 8 月 27 日、 2025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公司章程》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变更备案工作。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具体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051.3553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051.3500
万元。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变更后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3007341708695
法定代表人:王华君
认缴注册资本:92,051.3500万元
主体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2年 01月 15日
经营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 1号办公楼三层、厂房 D一层、厂房 E一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纸箱、彩盒、包装盒、布袋、产业用纺织制成品、PU 包装成品、塑胶制品(不含国家限制项目
);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精密模切件、不干胶贴纸、丝印铭板、胶带、保护膜、标签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应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包装设计、平面设计、品牌设
计、结构设计(不含限制项目);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广告喷
绘业务;会务服务;创意服务;舞台设计、布置;文化活动策划;展示展览策划;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包装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木制容器销售;木制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纸箱、彩盒、包装盒、布袋、产业用纺织制成品、PU 包装成品、塑胶制品(不含国家限
制项目);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精密模切件、不干胶贴纸、丝印铭板、胶带、保护膜、标签的生产。(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bd31cc75-b112-4501-8834-12f34a5770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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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05│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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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d34fd5f8-5d6b-42a7-ac98-113562114d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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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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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00283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7afac303-02f5-4aaf-bd7a-01c26ad774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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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8:46│裕同科技(00283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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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以
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 9月 22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 8人,实际参与表决
的董事 8人,分别为: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刘宗柳先生、刘中庆先生、王利婕女士、吴宇恩先生、邓赟先生、邓琴女士。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华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
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议案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刘中庆、邓琴回避表决,其他全体非关联董事以 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于 2025 年 9月 23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尚未完成非交易过户的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调整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由 12.60元/股调整为 12.17元/股。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
授权,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cfa83696-4afb-4cd5-8ce3-4617a54c79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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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8:42│裕同科技(002831):关于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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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的 2
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同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
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2025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5年 9月 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经调
整后,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由 12.60元/股调整为 12.17元/股。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价格为 12.60 元/股。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完成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该标的
股票的数量及受让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披露了《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 920,513,500股剔除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16,572,246
股后的股数 903,941,2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现金人民币 4.30元(含税),总计派息 388,694,739.22元。2025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将于2025年 9月 23日实施完毕 2025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9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因此,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由 12.60 元/股调整为 12.17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ed0d462e-29a3-435b-85ea-dd289866e7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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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8:42│裕同科技(002831):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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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公司
”)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以下统称“适用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已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
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 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
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裕同科技 2025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1.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2.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5. 2025 年 9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6.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5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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