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28 贝肯能源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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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51 │贝肯能源(002828):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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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 │贝肯能源(002828):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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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 │贝肯能源(00282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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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 │贝肯能源(002828):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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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 │贝肯能源(0028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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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 │贝肯能源(00282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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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 │贝肯能源(00282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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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 │贝肯能源(00282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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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 │贝肯能源(002828):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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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 │贝肯能源(002828):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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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51│贝肯能源(002828):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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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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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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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涉及
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相关工作的整体安排,暂不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
司董事会将择期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进行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fd4f36f1-74b8-4187-aeaf-787c2ab653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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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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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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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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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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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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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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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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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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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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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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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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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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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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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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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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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执行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公司总裁、执行总裁、财务总监、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连任。第四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总裁组织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职权
第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管理、金融、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四)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赠与或受赠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总裁办公会
第九条 公司设立总裁办公会,作为总裁行使职权的日常工作机构。总裁办公会是讨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和研究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的工作会议。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提前 3 天向各部门征集总裁办公会议题,报总裁审批。
第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讨论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研究决定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的签订、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重大资金的使用等;
(五)讨论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
(六)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事项;
(七)其他需要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到可能影响公司股价或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时,应考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信息保密和及时披露的要求。
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召集,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通知、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如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总裁召集和主持,执行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
总裁召集和主持,副总裁不能履行职责时,则由总裁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提
前向总裁请假并说明情况。根据会议内容和所研究事项的需要,总裁办公会也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机密的,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漏。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报告频率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当就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
书面方式,但董事长要求以书面方式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九条 总裁应配合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实反映公司情况,接受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事项的
咨询、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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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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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
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战略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达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及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
(七)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
,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
、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5.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6.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7.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8.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
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
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
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敏感信息排查由战略投资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
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战略投资部可以对
各部门及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除追究泄
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
第十九条 在公司对外开展合作或经营活动时,凡涉及向对方披露公司涉密信息的,均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不得向他人泄漏重大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亦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
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内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得将有关重大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
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应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所获悉的、与公司的经营或事务相关的一切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公司或机构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是否在职或是否从中获利,员工均不得与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交流、或在
未经授权或签署有关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物品,交至上级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记过;4.罚款;5.降职降薪;6.解聘、罢免;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同时可以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或更为严格要求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重
大信息保密、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或更为严格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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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49│贝肯能源(00282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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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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