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27 高争民爆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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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高争民爆(002827):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收购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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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37 │高争民爆(002827):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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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8:19 │高争民爆(00282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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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8:15 │高争民爆(00282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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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9:18 │高争民爆(002827):2025年度业绩快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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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6 │高争民爆(002827):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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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4 │高争民爆(00282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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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4 │高争民爆(00282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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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4 │高争民爆(00282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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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4 │高争民爆(002827):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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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高争民爆(002827):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收购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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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公司”)分别于 2025 年12月 24日、2026年 1月 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收购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为深化产业结构布局,顺应民爆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满足区域市场需求,有效破解公司当前面临的产能瓶颈,高争民爆
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西藏藏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建投资”)共同以现金方式购买黑龙江海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外集团”)持有的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民爆”“标的公司”)100%股权,其中高争民爆以现
金 34,170万元购买标的公司 67%股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并购贷款),藏建投资以现金 16,830万元购买标的公司 33%股权(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共同收购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收购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
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二、本次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海外民爆已于 2026年 1月 13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成为高争民爆控股子公司,海外民爆原有许可民用爆炸物品产能 3.1万吨已
成功并入了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MB生许证字〔120〕号),公司产能从 2.2万吨提升至 5.3万吨。
三、本次产能增加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产能增加将提升公司在西藏民爆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对西藏重大项目民爆产品供应保障能力。通过本次资源整合,
高争民爆炸药产能规模达到 5.3万吨,有效拓宽参与西藏地区未来发展的深度与广度,助力公司收入规模与盈利水平的双重提升,进
一步巩固并提高在西藏地区民爆行业的市场影响力。如后续因拆线、撤点、减证等政策获得相关奖励产能,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9ce893f7-e533-4af4-afd4-4a662386a1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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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37│高争民爆(002827):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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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地位为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12,575.86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判决存在不确定性,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最终以审判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1.2025年 1月 10日,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争民爆”)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以及出
庭通知书,因合同纠纷,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都高争”或“原告”)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2025 年 1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变更当事人诉讼地位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成远矿业的诉讼地位由
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3.2025 年 4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藏 03 民初 4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
费 670,593.07 元(已缴纳),由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4.2025 年 6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上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昌都高争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5.2025 年 8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5〕藏民终 13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70,593 元,由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远矿业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民申 8
80 号),昌都高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已立案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
(三)再审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人)
原审第三人: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四)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对本案再审;
2、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 03 民初 4号以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藏民终 13 号民
事判决,并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昌都高争在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3.判令被申请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判决存在不确定性,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最终以审判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9/09b95a9b-27f6-4b0e-b3c3-cb9dbd42ba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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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8:19│高争民爆(00282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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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全体董事会成员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余文荣先生
(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2月 1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2月 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月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11日 9:15至 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 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股权登记日:2026年 2月 6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4人,代表股份 163,503,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166%。参加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333名,代表股份4,522,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2%。
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162,244,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
.562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30人,代表股份 1,258,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旦增卓嘎、次旺罗布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234,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0%;反对股数 25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弃权 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2 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234,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0%;反对股数 25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弃权 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3 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234,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0%;反对股数 25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弃权 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1.04 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231,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2%;反对股数 25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弃权 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旦增卓嘎、次旺罗布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额数;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648f05a0-560e-4535-b0ef-aa3f514fcd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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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8:15│高争民爆(00282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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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旦增卓嘎律
师、次旺罗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2025 修正)》(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5〕22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
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
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6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 2月 11 日(星期三)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余
文荣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人员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2月 6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办成员;
4.本所律师。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334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3,503,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016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4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2,244,5
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62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授权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54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33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4,522,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2%。参会中小
股东参会方式为现场出席 3人,网络出席 330 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提案名称
1.00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1.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1.0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0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
表决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
如下: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234,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0%。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234,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0%。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234,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0%。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231,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2%。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
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额数;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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