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802 洪汇新材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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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6:06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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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7:46 │洪汇新材(002802):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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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7:45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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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5:51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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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20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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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6:22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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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41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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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21:41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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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57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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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洪汇新材(00280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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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6:06│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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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3/740eaa5b-8f79-4308-962d-78a4a81b20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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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7:46│洪汇新材(002802):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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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3b6e99f7-1576-4fab-b72e-5e96a30d2e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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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7:45│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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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年 1月 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近日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了公司及子公司名下 1处商品
房(含 3个车位及不可移动家具,下同)及小型轿车、小型越野客车等共计 9辆车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无锡天衡拍卖行有
限公司1接受委托并于 2025年 12月 30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在阿里资产平台举行公开拍卖。根据无锡天衡拍卖行有限公司提供的
《成交确认书》,其中 1处商品房及 1辆小型越野客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标的”)确认竞拍产生的最终买受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项梁、姚小玲,最终成交价合计为 771.36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拍卖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近日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了公司及子公司名下1处商品房及9辆车辆,该资产已经江苏经纬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经纬评报字(2025)第 156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5年 9月 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关联交易标的的
评估价值为 767.36万元。
公司结合上述资产的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至拍卖日资产变动情况以及当前1 无锡天衡拍卖行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无锡市
锡山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中心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中公司与无锡天衡拍卖行有限公司未发生交易。
市场与行业情况,按上述评估价值确定上述资产的首次拍卖起拍价,并委托无锡天衡拍卖行有限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0日至 20
25年 12月 31日在阿里资产平台(https://zc-paimai.taobao.com)举行公开拍卖。
二、拍卖的成交情况
本次拍卖已于 2025年 12月 31日结束,根据无锡天衡拍卖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交确认书》,本次关联交易标的确认竞拍产生
的最终买受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项梁、姚小玲,最终成交价合计为 771.36万元。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项梁基本情况
项梁,性别男,中国国籍,为公司副董事长项洪伟先生的儿子,现任公司董事长助理,过去 12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长。截至本
公告日,项梁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二)姚小玲基本情况
姚小玲,性别女,中国国籍,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专元先生的配偶。截至本公告日,姚小玲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关联方财务
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及车辆,具体如下:
资产类型 账面净值 评估价(万元) 拍卖成交价 竞拍人
(万元) (万元)
商品房 741.55 757.86 757.86 项梁
(含 3个车位及
不可移动家具)
小型越野客车 3.46 9.50 13.50 姚小玲
合计 745.01 767.36 771.36
注:上表“账面净值”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情况。
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以公开拍卖成交价格为最终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程序及结
果公开透明,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不存在定价不公允或因关联交易导致利益转移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履行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为公开拍卖转让,因此最终的交易对方在拍卖成交前无法确定。现公司根据拍卖结果,确定本次交易中部分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2026年 1月 8日,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部分资产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2026年 1月 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
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项洪伟先生回避表决。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涉及资金规划、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问题,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新的关联交易。
八、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主要是根据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要求,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子公司不再持有上述房产及车辆的所有权。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对公
司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项梁、姚小玲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6年 1月 8日召开了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部分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以公开拍卖成交价格为最终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3、无锡天衡拍卖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交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6499970c-bb47-4e78-a7fb-ae3c43b8fc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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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5:51│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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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8月 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
年 9月 5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按本次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 15.90元/股(含)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28,930股至 1,257,86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34%至 0
.69%。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
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
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056,1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
58%,最高成交价为 13.0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4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13,497,19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上限15.90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
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本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fa420c57-b97c-45b3-b88b-fa67655279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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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20│洪汇新材(002802):关于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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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概况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年产10万吨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现有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
基料-氯乙烯共聚乳液及年产10万吨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项目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优化产品结构和工艺,更好地满足市场
和客户需求,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年产10万吨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以
下简称“本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无锡市数据局下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锡数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5)第 016号),
同意公司年产 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年产10万吨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公司在遵照国家相关规
范要求下,继续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三、投资项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投资建设符合我国新材料行业发展趋势,以满足国内、外市场对水性涂料等新材料的需求,符合公司坚持绿色环保的发展
方向。本项目投资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是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拓展应用,有
利于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发展动能、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性,并发挥规模优
势效应,对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为公司持续、健康、快速、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项目在建设及未来实际经营中,可能面临行业政策、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一定的市
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存在达不到原计划及预测目标的风险,项目投资计划可能根据未来实际情况调整。本项目投资建设还需要取得环
评等相关评价及审批手续,存在未能通过审批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7/762f5b56-4a61-4212-8444-4958b35d41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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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6:22│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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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9a7d7e91-505f-4ff1-89e5-1a8d929acb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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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41│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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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8月 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
年 9月 5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按本次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 15.90元/股(含)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28,930股至 1,257,86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34%至 0
.69%。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
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
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5年 11月 30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056,1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
58%,最高成交价为 13.0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4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13,497,19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上限15.90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
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本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48a2fa60-de36-456f-8636-f9551d687a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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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21:41│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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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81c0c532-fb89-4779-8864-6124847fec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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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57│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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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d6cc9147-5a76-4b5f-a6bd-b69a07ac67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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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洪汇新材(00280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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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维护本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及时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有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等资料提交至公司证券投资部,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对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进行复核
,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批
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
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
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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