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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02(洪汇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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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802 洪汇新材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10 18:06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 │ │告 │ ├─────────┼──────────────────────────────────────────────┤ │2025-06-10 00:00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 │2025-05-26 19:21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5-23 18:29 │洪汇新材(002802):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23 18:25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进展的公告 │ ├─────────┼──────────────────────────────────────────────┤ │2025-05-23 18:24 │洪汇新材(002802):洪汇新材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0 16:03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4-28 20:11 │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变更的进展公告 │ ├─────────┼──────────────────────────────────────────────┤ │2025-04-28 20:11 │洪汇新材(00280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 ├─────────┼──────────────────────────────────────────────┤ │2025-04-28 20:10 │洪汇新材(00280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 ─────────┬──────────────────────────────────────────────── 2025-06-10 18:06│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汇新材”)于2025 年 6 月 10 日收到无锡锡港启兴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锡港启兴”)的通知,锡港启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项洪伟先生 29.99%(对应的股票数量为 54,672,3 66 股)公司股份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公司 控股股东变更为锡港启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锡山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锡山区国服中心”)。具 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 20 日,项洪伟先生与锡港启兴签署了《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洪伟先生拟将 其持有的公司 29.99%的股份(对应的股票数量为 54,672,366 股)协议转让给锡港启兴(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权益 变动后,锡港启兴将直接持有洪汇新材 29.99%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将成为洪汇新材控股股东,洪汇新材实际控制人 由项洪伟先生变更为锡山区国服中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 2)。 2025 年 3 月 31 日,项洪伟先生与锡港启兴签署了《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项洪 伟先生与锡港启兴同意继续推进拟议交易,并将《框架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的截至期限“2025 年 3 月 31 日”调整为“2025 年 4 月 30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2025 年 4 月 27 日,项洪伟先生与锡港启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变更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5 年 5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深证协〔2025〕第 42 号), 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二、股份过户完成的相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过 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过户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9 日,过户股数 54,672,36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29.99%,股份性质为无限售 流通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已支付了第一期受让款,第二、三期款项将严格按协议履行。 三、股份过户完成后,相关权益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比例(%) 项洪伟 96,277,123 52.81 41,604,757 22.82 (转让方) 锡港启兴 0 0 54,672,366 29.99 (受让方)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项洪伟先生。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锡港启兴直接持有公司 54,672,36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29.99%,公司控股股东由项洪伟先生变更 为锡港启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项洪伟先生变更为锡山区国服中心。 1、锡港启兴基本情况: 名称 无锡锡港启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20205MAE8M2C799 码 出资额 4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5 年 1 月 2 日 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漍西社区东港智慧电力融合创新园东廊路 1038 号 3064-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锡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盛汉平)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份额比例 无锡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GP) 1.00% 无锡市锡山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85% 无锡锡山新动能肆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8.15% 合计 100.00%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相关股东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变更结果与前期各方签署的协议一致。锡港启兴在本次收 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承诺不转让本次收购所获得的股份;本次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6a7cb1d6-2a05-44bd-879a-c497b92d72e6.PDF ─────────┬──────────────────────────────────────────────── 2025-06-10 00:00│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一、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项洪伟先生的函告,获悉其持有的本公司的部分股 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的手续,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股东或第一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大股东及其 (股) (%) (%) 一致行动人 项洪伟 是 18,300,000 19.01 10.04 2024 年 08 2025 年 06 华西证券股 月 29 日 月 06 日 份有限公司 10,500,000 10.91 5.76 2024 年 09 月 03 日 合计 - 28,800,000 29.91 15.80 - - - 注:上述持股比例按四舍五入处理,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例(%) 前质押股 后质押股 持股份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 (股) (%) (%)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冻结、标记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数量(股) (%) (股) (%) 项洪 96,277,123 52.81 35,300,000 6,500,000 6.75 3.57 0 0 0 0 伟 合计 96,277,123 52.81 35,300,000 6,500,000 6.75 3.57 0 0 0 0 三、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项洪伟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控股股东项洪伟先生 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 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 3、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aa6333b5-78fe-47d4-ab54-77f7d49d9f79.PDF ─────────┬──────────────────────────────────────────────── 2025-05-26 19:21│洪汇新材(00280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 一、基本情况概况 2025 年 1 月 20 日,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标公司”、“上市公司”或“洪汇新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洪伟先生与无锡锡港启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锡港启兴”)签署了《控制权转让框架协 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洪伟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29.99%的股份(对应的股票数量为 54,672,366 股,以下简称 “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锡港启兴(以下简称“拟议交易”或“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锡港启兴将直接持有洪汇新 材 29.99%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锡港启兴将成为洪汇新材控股股东,洪汇新材实际控制人由项洪伟先生变更为无锡市锡 山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锡山区国服中心”,其举办单位为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转让框架协 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2025 年 3 月 31 日,项洪伟先生与锡港启兴签署了《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项洪 伟先生与锡港启兴同意继续推进拟议交易,并将《框架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的截至期限“2025 年 3 月 31 日”调整为“2025 年 4 月 30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2025 年 4 月 27 日,项洪伟先生与锡港启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25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收到项洪伟先生出具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锡港启兴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20)。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已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完备性核对,并出具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深证协〔2025〕第 42 号),深交所对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确认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转让双方需按照确认书载明的转受让股份数量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股份转让顺利推进并最终实施完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锡港启兴、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锡山区国服中心。本次交 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 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 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深证协〔2025〕第 42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7/07eb3f0f-fac2-4d1d-98b1-15e95ec4e572.PDF ─────────┬──────────────────────────────────────────────── 2025-05-23 18:29│洪汇新材(002802):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洪汇新材(002802):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467be6c7-95ee-4a70-be2d-e9e49e521e94.PDF ─────────┬──────────────────────────────────────────────── 2025-05-23 18:25│洪汇新材(002802):关于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进展的公告 ─────────┴──────────────────────────────────────────────── 一、投资项目概况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年产10万吨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现有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 基料-氯乙烯共聚乳液及年产10万吨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项目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优化产品结构和工艺,更好地满足市场 和客户需求,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年产10万吨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以 下简称“本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水性工业涂料基料及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技改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二、项目进展情况 目前本项目新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 1,131.74 平方米)已完成建设及验收工作,并于近日收到了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 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25)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095661 号)。公司在遵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下,继续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三、投资项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投资建设符合我国新材料行业发展趋势,以满足国内、外市场对水性涂料等新材料的需求,符合公司坚持绿色环保的发展 方向。本项目投资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是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拓展应用,有 利于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发展动能、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性,并发挥规模优 势效应,对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为公司持续、健康、快速、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项目在建设及未来实际经营中,可能面临行业政策、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一定的市 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存在达不到原计划及预测目标的风险,项目投资计划可能根据未来实际情况调整。本项目投资建设还需要取得环 评、安评等相关评价及审批手续,存在未能通过审批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ca9abbdd-8a7e-4dc7-93f2-3648a3bbdb53.PDF ─────────┬──────────────────────────────────────────────── 2025-05-23 18:24│洪汇新材(002802):洪汇新材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 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 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14:30。网 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月 23 日 9:15-9:2 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 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 1 号公司综合楼 30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项梁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7,422,3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4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 96,769,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8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0 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53,1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8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方案》; 9、《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的方案》; 10、《关于向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12、《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3、《关于确认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 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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