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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8(中晟高科)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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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778 中晟高科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20 16:35 │中晟高科(002778):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 ├─────────┼──────────────────────────────────────────────┤ │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 │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 │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 │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 │2026-05-18 18:44 │中晟高科(002778):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 │2026-05-18 18:42 │中晟高科(002778):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 └─────────┴──────────────────────────────────────────────┘ ─────────┬──────────────────────────────────────────────── 2026-05-20 16:35│中晟高科(002778):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 中晟高科(002778):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490ff6ab-c18a-4de7-b5f8-2a2b23061d21.PDF ─────────┬──────────────────────────────────────────────── 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中晟高科(002778):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a7eb98bd-a99a-4587-a542-8ef7efba87c4.PDF ─────────┬──────────────────────────────────────────────── 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中晟高科(002778):中晟高科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94e9fda5-6eca-44b7-8262-bb08311fab9f.PDF ─────────┬──────────────────────────────────────────────── 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 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因特殊情况需尽 快召开专门会议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其他全体独立董事认可的方式。 独立董事表决意见类型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建立书面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78e5007c-aedf-4d0c-9c12-94b1c2b61e8c.PDF ─────────┬──────────────────────────────────────────────── 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分配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日常相关工作,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专门负责公司研发或者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 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施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外,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 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 额外的薪酬。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其行使 董事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调整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可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后发放。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津贴或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津贴或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 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等的发放,并对相关情形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处罚的; (三)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追溯适用至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9a2262a9-f081-4631-98c5-6ba5e0469880.PDF ─────────┬──────────────────────────────────────────────── 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障所 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以得票较高者依次确定 。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第五条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提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 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八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票数(即选票数);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选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 事候选人投的表决票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 第九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并公布当选名单。 第十条 董事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 积的所持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实 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不符,以新颁发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5840f2b0-6b27-4ea9-ba4e-0bf2c508aaf0.PDF ─────────┬──────────────────────────────────────────────── 2026-05-18 18:44│中晟高科(00277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 易。 第八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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