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41 光华科技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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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8:12 │光华科技(002741):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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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 │光华科技(00274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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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 │光华科技(002741):202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俊彪已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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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 │光华科技(0027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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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 │光华科技(002741):202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鸣才已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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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 │光华科技(002741):202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颜永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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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 │光华科技(002741):202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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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 │光华科技(002741):东方证券关于光华科技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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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 │光华科技(002741):202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朝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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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 │光华科技(002741):2025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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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8:12│光华科技(002741):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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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1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蔡雯女士的通知,其于 202
6 年 3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607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蔡雯女士因涉嫌内幕交易予以
立案。本次立案调查系对蔡雯女士的个人调查,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无关,且不涉及本公司股票交易,其目前在公司仍
正常履职。蔡雯女士表示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2/5e7e9fd6-eac4-4ade-9a03-b7c3b3e5ce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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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光华科技(00274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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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公司 2026 年 3月 30 日召开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4月 23日召开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月23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月 20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 年 4月 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汕头市大学路 295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2.00 《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00 《202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确认 √
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 √
提供担保的议案》
7.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8.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
9.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26 年 3月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重要提示: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就 2025 年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
股东会;
(2)个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2.登记时间: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9:00-17:00
3.登记地点: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证券部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委托人证券
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杨荣政、陈锋
(2)电 话:0754-88211322
(3)传 真:0754-88110058
(4)邮箱:stock@ghtech.com
6.会议费用: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64755950-23c0-4804-8cc1-f32862b9b1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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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光华科技(002741):202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俊彪已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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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年年度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年度本人履行
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个人具体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详见公
司《2024 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4 次,召开股东会 2 次,本人全部亲自出席。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在
会议召开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在会上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案,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
极作用,对所审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提出反对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了提名委员会日常会议,在董事会领
导下,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完成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选举工作。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均依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查通过后,提名委员会及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积极配合完成后续程序。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就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等议案进行了审议,提出合理建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与公司内部审计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积
极开展公司内外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工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核查与监督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发展情况及其它相关事项,做出了公正、客观的判断。同时积极
关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不断学习监管精神,持续依法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监督,有效督促了公司规范运作,并维护了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在日常工作期间,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保
持了充分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获取能够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积极有效地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2025 年度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公司管
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
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的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认为公司披露
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违法违
规情况。
(二)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的议案》,对董
事候选人资格、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合理,薪酬方案能有效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高效地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 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决策的
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情况,同时运用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为推动公司合规治理、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本人已经于 2025 年 9月份期满离任,对公司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彭俊彪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95e55299-7740-4ca9-b49c-b85833e6fc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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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9│光华科技(0027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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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定;
(二)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个人业绩相符;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参照同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
和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确认依据、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
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本制度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执行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
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
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并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工作津贴制,按月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
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给予实报实销。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
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如公司亏损,则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为税前收入,需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
税费,应由个人缴纳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至少 20%的绩效薪酬在当年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基本薪酬及津贴并予以发放,按照实际绩
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务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六)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节严重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停发其薪酬。第二十条 董事应主动接受、配合
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股东会、监管机构专项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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