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39 万达电影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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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5 │万达电影(002739):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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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5 │万达电影(002739):关于预计2026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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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 │万达电影(00273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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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 │万达电影(002739):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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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 │万达电影(00273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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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 │万达电影(00273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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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 │万达电影(002739):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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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 │万达电影(00273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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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 │万达电影(00273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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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 │万达电影(00273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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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5│万达电影(002739):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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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 1号莱
锦文化创意产业园 CN02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2月 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
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海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 报》《证 券 日 报》《上 海证 券报 》以 及巨 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双方互利和市场化定价原则,公平、合理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 2026 年度部分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504b7756-35d0-4e7e-85d0-4deaa919c5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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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5│万达电影(002739):关于预计2026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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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002739):关于预计2026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eb19b48c-5600-47e6-9045-89f23a0529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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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万达电影(00273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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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00273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8587b976-ab77-4071-939c-724cbbf4e8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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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万达电影(002739):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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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
大事项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还应同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主动地将重大信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四)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应予以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获悉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文件(包括原件、复印件、传真件、电子文件和报纸原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
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
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事件时,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
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
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
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相关披露时点的两日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2eaeb54a-92cd-4078-b1ab-ef1e268f7b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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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万达电影(00273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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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第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
况等,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
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
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
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
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
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
调查、评估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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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4│万达电影(00273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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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
职等情形。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者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辞
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
情况。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但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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