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30 电光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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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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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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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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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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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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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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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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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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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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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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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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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五)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在换届选举时统一审议新一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确需调整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复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
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雇佣
或劳动合同,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酬,不领取董事岗位津贴。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
或奖励等。
第七条 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
及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支付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按月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
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
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若当年薪酬和奖金已发放的
,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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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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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
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均需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通过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审计结论无异常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或移交手续。
第七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
印章证照、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不得短于 2年。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
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
诺。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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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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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
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六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
,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
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占用资金、占用资金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组员;成员由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和
证券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
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
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批准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相关权力机构予以罢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
将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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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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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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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电光科技(002730):电光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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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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