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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29(好利来)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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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729 好利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5 19:32 │好利科技(00272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 │2025-09-15 19:29 │好利科技(0027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5 19:29 │好利科技(0027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 │2025-09-10 16:27 │好利科技(00272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 │2025-08-27 17:03 │好利科技(00272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7 17:02 │好利科技(002729):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 ├─────────┼──────────────────────────────────────────────┤ │2025-08-27 17:02 │好利科技(002729):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 │2025-08-27 17:02 │好利科技(002729):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 │2025-08-27 17:02 │好利科技(002729):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 │2025-08-27 17:02 │好利科技(002729):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 2025-09-15 19:32│好利科技(00272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昇 投资”)的通知,获悉旭昇投资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日 解除质押日 质权人 东或第一大股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期 期 东及其一致行 (股) 动人 旭昇投资 是 5,070,000 11.30% 2.77% 2025-03-24 2025-09-12 黄某 6,500,000 14.49% 3.55% 2025-07-22 2025-09-12 上海张江科技 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 合计 - 11,570,000 25.79% 6.32%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旭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被质押 合计占 合计占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其所持 公司总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股) 股份比 股本比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质押 例 例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股份 结、标记 比例 结合计 比例 合计数 数量 量(股) (股) 旭昇 44,864,400 24.52% 30,860,000 68.79% 16.87% 0 0% 0 0% 投资 汤奇 10,008,279 5.47% 5,000,000 49.96% 2.73% / / / / 青 合计 54,872,679 29.99% 35,860,000 65.35% 19.60% / / / / 注:汤奇青先生个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75%为高管锁定股,不存在被冻结或标记的情形;因质押合同中未约定其出质股份的具体性 质构成,故上表中未区分列示其已质押及未质押股份中的限售股份数量。 三、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旭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先生所质押的股份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 风险,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21848e2e-2926-4772-b3cf-44b2b77533af.PDF ─────────┬──────────────────────────────────────────────── 2025-09-15 19:29│好利科技(0027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下午 15:30时(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1人,代表股份 61,13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114%。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 56,962,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21%;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5人,代表股份 4,170,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9人,代表股份 6,260,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4 人, 代表股份 2,089,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95人,代表股份 4,170,49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60,170股。表决结果:同意 6,1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2%;反对 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9169% ;弃权 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1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2%;反对 12 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9%;弃权 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228b617b-9aec-43e7-8d5b-cfe01ed2c12d.PDF ─────────┬──────────────────────────────────────────────── 2025-09-15 19:29│好利科技(0027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致: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9 月 15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证券时报(www.stcn.com)、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 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 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5年 8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证券时报(www.stcn.com)、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5 日(星期一)15:30在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号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5年 9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5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13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41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962,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 21%。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70,49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二)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德恒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汇总了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9,97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9202%;反对 1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1.9169%;弃权 10,2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2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 6,129,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02%;反对 1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169%;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3de85f2c-54ce-4820-a2cf-d5efec52590f.PDF ─────────┬──────────────────────────────────────────────── 2025-09-10 16:27│好利科技(00272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1.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昇 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先生合计质押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 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旭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先生所质押的股份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本次合计质 押比例较高主要是临时用于对存量债务进行置换调整,待后续整体融资置换完成后,旭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先生的整体股份 质押比例相较本次将会下降至更安全可控的范围。 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旭昇投资的通知,获悉旭昇投资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数 占其所持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东或第一 量(股) 股份比例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始日 用途 大股东及其 比例 售股 充质 一致行动人 押 旭昇 是 10,000,000 22.29% 5.47% 否 否 2025- 9999-01-01 厦门国 担保 投资 09-08 (至质权人 际信托 5,600,000 12.48% 3.06% 否 否 2025- 办理解除质 有限公 09-08 押登记之日) 司 合计 - 15,600,000 34.77% 8.53% - - -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旭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后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份数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量(股) 量(股) 比例 比例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质押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股份 结、标记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数量 (股) (股) 旭昇 44,864,400 24.52% 26,830,000 42,430,000 94.57% 23.19% 0 0% 0 0% 投资 汤奇 10,008,279 5.47% 5,000,000 5,000,000 49.96% 2.73% / / / / 青 合计 54,872,679 29.99% 31,830,000 47,430,000 86.44% 25.92% / / / / 注:汤奇青先生个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75%为高管锁定股,不存在被冻结或标记的情形;因质押合同中未约定其出质股份的具体性 质构成,故上表中未区分列示其已质押及未质押股份中的限售股份数量。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相关说明 1.旭昇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号码:51540841 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8号南丰大厦12楼1210-12室 企业类型:私人有限公司 董事:汤奇青 注册资本:10万港币 经营范围:投资及贸易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项目 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港币) 资产总额 601,784,482 负债总额 47,325 营业收入 0 净利润 -521,408,58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4,559 偿债能力指标 资产负债率 0.008% 流动比率 5,461.08% 速动比率 5,461.08%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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