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714 牧原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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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17 │牧原股份(002714):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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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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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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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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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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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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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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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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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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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牧原股份(002714):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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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17│牧原股份(002714):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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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实业”)的通知,获
悉牧原实业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本比例
其一致行动人
牧原实业 是 42,518,000股 5.01% 0.78% 2022/11/11 2025/12/10 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阳分行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业务 本次业务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比例 办 办 所 司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质
理前质押 理后质押 持股 总股 份 质 份限售和 押股份
股 股 份 本 限售和冻 押股 冻结数量 比例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结 份
数量 比例
秦英林 2,086,287,90 38.19 0 0 - - 0 - 0 -
6 %
牧原实 848,762,153 15.54 90,018,00 47,500,00 5.60% 0.87% 0 - 0 -
业 % 0 0
钱瑛 64,445,240 1.18% 0 0 - - 0 - 0 -
秦牧原 11,098,931 0.20% 0 0 - - 0 - 0 -
合计 3,010,594,23 55.11 90,018,00 47,500,00 1.58% 0.87% 0 - 0 -
0 % 0 0
注:1、因公司“牧原转债”处于转股期,总股本持续变化,本公告中的股份比例按照 2025年 12 月10日公司总股本 5,462,771
,144股计算。
2、因四舍五入,上述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三、其他说明
上述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本次解除质押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剩余质押股份不存在实
质性资金偿还风险,所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风险可控。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5a746106-12c5-4647-a0e6-a987045f43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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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牧原股份(002714):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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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
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真、信函、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转交的
投诉事项等,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部门为公司
证券部门。证券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记录、分类、处理、及时回复、存档保管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证券部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如实填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
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
投资者投诉工作。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缺乏
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投诉,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消除投资者的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办公时间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登记备案;不能
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公司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如果投诉人
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
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
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证券部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证券部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记
录、处理结果等信息。台账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第十三条 证券部门应定期对投资者投诉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
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或咨询
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
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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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牧原股份(0027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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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牧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牧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3.2.2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3.2.2条
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任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第七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办理离任程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任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公
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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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牧原股份(00271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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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
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只能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
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后及时
披露。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
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参照《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
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
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
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
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风险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
悉后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
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
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符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有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
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董事长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
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审议程序;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行政监管机构或司
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
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
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
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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