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98 博实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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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5:36 │博实股份(002698):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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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12 │博实股份(002698):重大合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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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6 │博实股份(002698):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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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5 │博实股份(002698):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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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4 │博实股份(00269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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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3 │博实股份(00269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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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3 │博实股份(00269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英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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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3 │博实股份(002698):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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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2 │博实股份(002698):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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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2 │博实股份(002698):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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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5:36│博实股份(002698):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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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博实转债”将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 张“博实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
(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9 日;
3、除息日:2025 年 9 月 22 日;
4、付息日:2025 年 9 月 22 日;
5、“博实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6、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凡在 2025 年 9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2025 年 9 月 1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 年 9 月 22 日。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4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
称“博实转债”,债券代码“127072”)。根据《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和《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的有关规定,在“博实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博实转债”2024 年 9 月 22 日至 2025 年 9月 21 日期间的付息
事项公告如下:
一、“博实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博实转债
2、债券代码:127072
3、可转债发行量:人民币 45,000 万元(450 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人民币 45,000 万元(450 万张)
5、可转债上市时间:2022 年 9 月 22 日
6、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 年 9 月 22 日至 2028 年 9 月 21 日
7、可转债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 年 3 月 28 日至 2028 年 9 月 21 日
8、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本次付息是“博实转债”第三年付息,期间为 2024 年 9
月 22 日至 2025 年 9月 21 日,票面利率为 1.00%。
10、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博实转债”信用评级:
2022 年 5 月 5 日,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对“博实转债”发行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
信出具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2﹞2521 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AA”,“博实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联合资信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
(联合﹝2023﹞5226 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博实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联合资
信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5062 号),公司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为“AA”,“博实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联合资信 2025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5〕4635 号)
,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博实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博实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4年 9 月 22 日至 2025 年 9 月 21 日,当期
票面利率为 1.00%,每 10 张“博实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博实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00 元;对于持有“博实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对于持有“博实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
派发利息 10.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5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5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9 月 1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博实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博实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
咨询电话:0451-84367021
传真:0451-84367022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fd76db1f-3b24-49a9-a04b-4854861af9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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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12│博实股份(002698):重大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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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实股份”或“公司”)收到与国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榆
林”)签订的《国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榆林化工聚烯烃产品包装运营承包项目合同》,合同金
额暂定为人民币 23,511.32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合同的签署权限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名称:国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
2、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清水煤化学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王云池
4、注册资本:壹佰亿零肆仟零玖拾陆万捌仟壹佰陆拾叁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型膜材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
生产和供应;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膜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住房租赁;小
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
运;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危险化学品
经营;煤炭开采;公共铁路运输;铁路机车车辆维修。
6、博实股份与国能榆林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三年及本年度,博实股份与国能榆林签订的工业服务类合同总额(不含本次)合计约为23,659.83万元,以具体结算金额
为准。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手国能榆林是国务院下属企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能榆林具有良
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聚烯烃产品包装运营
2、合同金额:暂定总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23,511.32 万元。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3 年),每年合同额约为 7,837.11 万元
,以具体结算金额为准。如双方认为必要,每年度提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托管运营工作的实际情况、国能榆林的实际情况及人工、材
料、机械价格变化等,对托管运营费和装车费、托管运营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3、生效条件: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合同日期:近期合同双方确定合同内容后,履行签字及盖章流程,公司近日收到经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的合同。
5、履行期限:合同的服务期限为 3 年,自 2025 年 10 月 31 日起算,实际开工日期以国能榆林书面通知为准。
6、结算方式:按月据实结算。
7、主要违约责任
(1)国能榆林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应付未付金额按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日利率=
年利率/365)向博实股份支付违约金。
(2)因博实股份原因造成项目生产运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博实股份不进行返工或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国能榆林要求的
,博实股份应向国能榆林支付合同总价 2%的违约金。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为公司工业服务类合同,博实股份在资金、人员、技术及产能方面均具备履行上述合同的能力。
2、国能榆林为公司工业服务业务长期服务的客户,本次合同为双方实施的原运营服务合同结束,签订的新服务周期合同。在本
次合同约定的服务运营期间内,以年度测算,每年不含税金额约为7,047.83 万元,占公司2024 年度营业收入的 2.46%,占公司 202
4 年度工业服务营业收入的 9.17%。预计在本合同履约期间,约定的工业服务内容对公司业绩有积极影响。
3、上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博实股份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对交易对手形成依赖的情况。
五、风险提示
从本次合同签订至相关收入确认期间,不排除存在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的可能,如出现此类风险,将对公司
对应的预期收入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备查文件
相关合同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52289645-4fd9-4856-9d3d-7827c5e2a7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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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6│博实股份(002698):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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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公司 205 会议室,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11名,实际参加表决
董事 11 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喜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哈尔滨博实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了意见。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及使用情况发表了意见。
《202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同时刊登于2025年8月28日
的《证券时报》。
3、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915e37e0-f70e-4491-a150-c46fcc29fa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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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5│博实股份(002698):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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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公司 205 会议室,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名,实际参加表决
监事 3 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晓春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哈尔滨博实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25年8月28日的《
证券时报》。
2、审议通过了《202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监事会认为:2025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202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同时刊登于2025年8月28日
的《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24aab168-c001-4c0a-a624-8e4415d369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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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34│博实股份(00269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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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
据相关规定向公司证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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