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93 *ST双成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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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8:42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关于精氨加压素注射液获得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TGA)上市许可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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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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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ST双成(0026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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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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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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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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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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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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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 │*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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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8 │*ST双成(00269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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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8:42│*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关于精氨加压素注射液获得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TGA)上市许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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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TGA)签发的精氨加压素注射液的上市许可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1、药品商品名:精氨加压素注射液
2、剂型:注射剂
3、规格:20 pressor units/1 mL
4、获批适应症:适用于预防和治疗术后腹胀;清除腹部 X 射线检查中的干扰性气体阴影;以及用于治疗尿崩症。
二、药品相关的其他情况
精氨加压素注射液(vasopressin injection)是由美国 Par Pharmaceutical开发研制,其 20 pressor units/1 mL 规格于 2014
年 4月 17日获得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上市。
根据 Insight数据库查询到的销售信息显示,精氨加压素注射液(20 pressorunits/1 mL 规格)2024 年全球销售总额约 7,200
万美元,其中美国市场销售额约为 4,600万美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精氨加压素注射液获得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签发的上市许可,表明公司精氨加压素注射液具备了在澳大利亚进行销售的资质
。对公司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公司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由于药品出口业务容易受到市场需求变化、政策环境变化、汇率波动、市场
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上述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销售的时间、市场规模、后续拓展进度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2/6eb9fa7a-a9f3-4604-8776-c00b4d69c6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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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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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3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成栋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共596人,代表股份213,952,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93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205,898,1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511%;
(2)网络投票的股东584人,代表股份8,054,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2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584人,代表股份8,054,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2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4人,代表股份8,054,68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23%。
8、公司全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海南双成投资有限公司、HSP Investment HoldingsLimited及王成栋先生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
3,226,831股。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38,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19%;反对3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00%;弃权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6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53%;反对301,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19%;弃权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75ac89c3-cf82-4c38-9d8b-aa681eba9c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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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ST双成(0026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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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现场出席会议登记
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股东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通知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月 31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成栋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 月 31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
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59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13,952,81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935%(按四舍五
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
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
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8,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96.3919%;反对 301,4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2.8100%;弃权 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7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7,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95.1953%;反对 30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3.7419%;弃权 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06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7f372e2a-dc8a-4d71-93e3-344adafaa9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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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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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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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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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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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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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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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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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
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充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初选人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于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日以书面通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
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且委托的代理
人应该是独立董事委员。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
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实施细则的修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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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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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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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9│*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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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双成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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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8│*ST双成(00269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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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00269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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